【笔记】股东能否查阅原始凭证?股东能否委托代理人行使查阅权?
【要旨】《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股东对财物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存在合理怀疑并提交初步证据的,应当允许股东查阅与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相关的原始凭证。根据民事行为可以委托代理人的规定,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行使股东查阅权。
【要旨】《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股东对财物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存在合理怀疑并提交初步证据的,应当允许股东查阅与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相关的原始凭证。根据民事行为可以委托代理人的规定,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行使股东查阅权。
【要旨】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区别于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不适用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其证据证明力高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因其易修改、难固定之特性,应以排除合理怀疑为认定规则,即除非排除一切对其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否则不能确认其证明力。
【要旨】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本息的,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将借款本息作为已付购房款,该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有效。
【要旨】雇员选择侵权第三人或者雇主其中一责任人提出诉讼,但该责任人不具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雇员的损失不能得到完整弥补的,雇员有权选择其他责任人再行诉讼。
【要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之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该补充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自己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享有追偿权。
【要旨】对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如果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责令被告交出印章,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要旨】串通投标罪是否包括串通拍卖行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从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串通投标罪不应包括串通拍卖行为,但目前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串通拍卖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判例。
【要旨】刑事被告人因证据存疑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占优势且案件系因被告人引发的,证明被告人有过错的证据占优势,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则被告人虽不受刑事处罚,仍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被告人即使不构成犯罪,只要证明被告人与犯罪有关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则被告人仍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要旨】开发商在全体业主分摊了土地价金的土地上违反建筑容积率等规定违法建造房屋,侵犯了全体业主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法律后果,但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认定房屋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要旨】当事人请求确认其系民办学校出资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请求确认民办学校出资份额没有法律上财产权依据。
【要旨】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属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要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特指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债权转让合同本身履行产生的纠纷。对于因债权转让后,当事人因原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应当根据原合同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而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
【要旨】因职务侵权行为致人伤害构成犯罪的,应当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判决职务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要旨】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的承运过程中为非法占有财物而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要旨】行为人因“机会提供型”特情引诱而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认定构成犯罪。行为人因“犯意诱发型”特情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犯罪,但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实施其他具体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不构成犯罪。
【要旨】 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只有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才能构成自首;如果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不能成立自首。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才如实供述的,由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才能以自首论。
【要旨】银行有效催收原则上以持卡人本人已收悉银行催收信息为准,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前但银行催收的截止期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应当认定为为犯新罪而非漏罪。
【要旨】在审理后到案共同犯罪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的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应当重新逐项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在审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使用。
【裁判要旨】自动投案的时间节点是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取保候审是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行为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其后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自动投案时间节点的规定,不具备自首的前提条件,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要旨】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要旨】以租车为名占有他人车辆,并将车辆以与他人签订抵押合同方式用以骗取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
【要旨】公司与控股股东以资抵债协议在不符合关联企业债权居次规则的情况下合法有效。
【要旨】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承诺的使用性能的产品的,如果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属于不合格产品,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要旨】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立即投案的,不以肇事后逃逸论处。
【要旨】交通肇事行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被告人肇事后逃逸的违章行为被交通部门认定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因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章行为与重大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要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表面上仅擦伤,肇事人认为被害人不需要抢救治疗及保护现场而驾车离开,其主观上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缓刑考验期满后故意犯罪不构成累犯 【要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满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要旨】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属于吸收犯,将危险驾驶罪吸收到交通肇事罪中,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醉酒驾车不再另行定罪,只作为量刑情节。
【要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只是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条件,而非法院判决撤销公司决议的条件。对于可撤销公司决议,如果并不侵害股东实体权利的,法院可以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