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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股东能否查阅原始凭证?股东能否委托代理人行使查阅权?

【要旨】《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股东对财物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存在合理怀疑并提交初步证据的,应当允许股东查阅与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相关的原始凭证。根据民事行为可以委托代理人的规定,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行使股东查阅权。

【笔记】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证据的证明力是否相同?

【要旨】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区别于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不适用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其证据证明力高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因其易修改、难固定之特性,应以排除合理怀疑为认定规则,即除非排除一切对其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否则不能确认其证明力。

【笔记】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过错相应补充责任的,能否向侵权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要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之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该补充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自己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享有追偿权。

【笔记】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能否请求先予执行?

【要旨】对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如果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责令被告交出印章,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笔记】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能否判决被告人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要旨】刑事被告人因证据存疑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占优势且案件系因被告人引发的,证明被告人有过错的证据占优势,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则被告人虽不受刑事处罚,仍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被告人即使不构成犯罪,只要证明被告人与犯罪有关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则被告人仍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笔记】开发商在全体业主分摊了土地价金的土地上违反建筑容积率等规定违法建造房屋,能否认定房屋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要旨】开发商在全体业主分摊了土地价金的土地上违反建筑容积率等规定违法建造房屋,侵犯了全体业主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法律后果,但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认定房屋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笔记】债权转让后,当事人因原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该纠纷是否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

【要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特指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债权转让合同本身履行产生的纠纷。对于因债权转让后,当事人因原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应当根据原合同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而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

【笔记】行为人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因特情引诱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构成犯罪?

【要旨】行为人因“机会提供型”特情引诱而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认定构成犯罪。行为人因“犯意诱发型”特情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犯罪,但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实施其他具体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不构成犯罪。

【笔记】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要旨】 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只有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才能构成自首;如果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不能成立自首。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才如实供述的,由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才能以自首论。

【笔记】信用卡诈骗罪中银行有效催收是否需以持卡人收悉银行催收信息为准?透支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前但银行催收的截止期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认定为漏罪还是新罪?

【要旨】银行有效催收原则上以持卡人本人已收悉银行催收信息为准,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前但银行催收的截止期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应当认定为为犯新罪而非漏罪。

【笔记】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自动投案的时间节点是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取保候审是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行为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其后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自动投案时间节点的规定,不具备自首的前提条件,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笔记】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承诺的使用性能的产品,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要旨】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承诺的使用性能的产品的,如果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属于不合格产品,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笔记】被告人交通肇事行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被告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要旨】交通肇事行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被告人肇事后逃逸的违章行为被交通部门认定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因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章行为与重大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笔记】交通肇事的被害人表面上仅擦伤,肇事者因此离开后导致死亡,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要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表面上仅擦伤,肇事人认为被害人不需要抢救治疗及保护现场而驾车离开,其主观上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笔记】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如何定罪处罚?

【要旨】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属于吸收犯,将危险驾驶罪吸收到交通肇事罪中,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醉酒驾车不再另行定罪,只作为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