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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扩大卫生间能否处以行政处罚?

解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第2项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第38条第1项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扩大卫生间属于室内装修中的违规行为;(2)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装修人处500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笔记】如何认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超越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六六一厂不服禄丰县公安局没收雷管行政处罚一案适用法律问题请示的电话答复》(【2000】行他字第4号,2000年11月14日):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禄丰县公安局在上级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被认定错误与撤销之前,作出与省公安厅审批行为相冲突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行为。

民商诉讼风险|庭审争议焦点与当事人诉讼权益是否有关?

【解读】庭审只会围绕审理前准备阶段所确定的争议焦点进行,其余问题一般不再审理。庭审争议焦点实际上关系到法庭审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如遗漏庭审争议焦点,将导致法庭不再审理该争议焦点内容,且一般也不能作为二审上诉审理的内容。因此,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切不可忽略庭审争议焦点的归纳和总结。

【笔记】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否对中标结果公示提出异议?

解读:(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可以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异议前置程序),但无权对中标结果公示提出异议;(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中标结果公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不实行异议前置程序)。

【笔记】房屋装修时能否将厨房改为卫生间?

解读: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3.4.3条规定:“......本条规定不得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房屋装修时不得将厨房改为卫生间。

【笔记】女职工产假期间能否扣发绩效工资?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第8条规定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得扣除绩效工资。

【笔记】联合体各方是否成立合伙关系?

解读:(1)《建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联合体各方并非合伙关系。

【笔记】当事人驾驶摩托车违法能否一并吊销其汽车驾驶证?

解读:(1)无证驾驶致人重伤不宜吊销与肇事车型无关的其他类型驾驶证(参考案例:行政审判案例第138号);(2)当事人驾驶摩托车违法却将其准驾小型汽车C1的资格一并吊销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参考案例: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岩行终字第41号);(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参考案例:检例第146号)。

【笔记】如何认定刑事赃款赃物善意取得?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第三人善意取得赃款赃物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笔记】行政机关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应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回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之规定,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3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此,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不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

【笔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否对经营者账外暗中收受回扣行为或者贿赂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解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19条规定,经营者账外暗中收受回扣行为或者贿赂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