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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解读: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法律性质分别为—— (1)保证: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2)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3)按照保证处理: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4)合同责任: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笔记】约定“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条款情形下转让债权,债权受让人起诉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2)债权人在约定“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条款情形下转让债权的,此处的“原告”应为《协议书》的签订主体,债权受让人起诉的实质是行使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债权转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为管辖法院。

【笔记】可撤销合同是否必须作为独立诉讼请求提出?

解读:可撤销合同如未作为独立诉讼请求提出,当事人可以在抗辩中提出撤销合同。

【笔记】什么是保险索赔诉讼时效?

解答:保险索赔诉讼时效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时效期间。(1)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2)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简法|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继续接受对方履行合同是否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

解答:(1)《合同法》第55条只规定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继续接受对方履行合同是否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应当认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继续接受对方履行合同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

【笔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上一年度标准?

解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上一年度”标准——(1)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院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笔记】原法定代表人出具《承诺函》对交易对价进行重大变更是否有效?

解读:原法定代表人出具《承诺函》内容涉及双方交易对价的重大变更,涉及公司的重大利益,与之前订立的合同内容明显不符,公司不认可,除该《承诺函》外双方又并未订立其他合同进行确认,从双方履约过程中的沟通情况来看均未涉及《承诺函》中的重大变更问题,且该《承诺函》形式上确存瑕疵,对《承诺函》不予采信。

【笔记】人社局是否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或补足社会保险费?

解读:(1)用人单位未按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加收滞纳金,人社局无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或补足社会保险费;(2)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的,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职责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

【笔记】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方式排除首封法院执行后是否还需通过执行异议方式排除其他新首封法院执行?

问题:财产被轮候查封案外人是否须要按顺序逐个异议才能解封? 解读:金钱债权的执行中,同一执行标的因不同案件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时,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的方式排除首封法院执行,仍需通过执行异议方式排除在后新首封法院的执行。

【笔记】船东互保协会与会员之间签订保险合同是否属于商业保险?

解读:(1)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不属于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商业保险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与会员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不属于商业保险,不适用我国《保险法》规定,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2)船东互保协会从事的活动不属于《保险法》第2条规定的商业保险行为,不属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

【笔记】法院能否以征地补偿款纠纷存在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争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1)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2)法院不能以征地补偿纠纷存在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争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判断是否有权请求征地补偿款。

【笔记】《民法典》施行后《担保法解释》第69条恶意抵押规定是否适用?

解读:(1)《担保法解释》第69条关于恶意抵押之规定已被《民法典》第539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涵盖、修改;(2)除非符合《民法典》第539条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和《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无效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69条规定的恶意抵押不再适用。

简法|当事人能否直接根据物权转让合同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其所有?

解答:(1)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法院可以确认动产物权归买受人所有;(2)对于不动产不能依据债权合同直接确认物权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笔记】合同约定自动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能否自动解除?解除权人是否还需要发出解除通知?

【要旨】合同约定自动解除条件,首先要区分该约定是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附解除条件合同还是《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条件合同。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合同,则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解除权人无需发出解除通知;如果属于约定解除条件合同,即使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合同自动解除,合同并不能自动解除,解除权人还需要发出解除通知,合同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才能解除。 【解读】(1)依据《合同法》第45条之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无须当事人再做出意思表示;(2)依据《合同法》第93条之规定,约定解除权的合同仅仅具有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3)所谓的“合同自动解除”是指依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而非《合同法》第93条约定解除权的合同;(4)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是对合同所加的附款,通常与合同自身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行为本身无关(依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是对合同所加的附款,通常与合同自身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行为本身无关,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无须当事人再做出意思表示);(5)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解除合同;(6)区分合同解除附条件和合同效力附条件,主要还是看该条件是在防范一方违约还是通过附款限制合同的效力,而防范一方违约即与合同履行有关即为合同解除附条件;否则即为限制合同的效力的,应为合同效力附条件。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成就同时,能否认定此合同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58页】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答复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对合同效力状态的根本性改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中,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须由当事人为相应的意思表示,意图即在于使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状态是否发生根本性变化能够有明确的认识。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及依据何种事实和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笔记】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房产变更登记相关税费承担,执行法院能否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强制执行相关税费?

解读: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被执行人将房产分割分配给申请执行人但未明确房产变更登记的相关税费,执行法院有权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房屋过户登记税费作为行为执行的费用予以强制执行。

【笔记】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

【要旨】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如果债权人对股东会决议尽了形式审查义务,债权人系善意第三人,担保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如果债权人未要求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或者未尽股东会决议形式审查义务,债权人并非善意第三人,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