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解读: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解读: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解读:(1)“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中的监禁不应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的刑事拘留、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2)而应该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监狱里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况。
解读:(1)工程款经结算后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离成为金钱债权债务管辖不再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2)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后适用合同纠纷特殊地域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问题:未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没有开工)请求返还保证金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解读:对于未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没有开工)请求返还保证金的,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解答:(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解读:民间借贷可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双方往来资金进行结算。
解答: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个别判例认为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解读:由具备用工主体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2)分包人不属于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解答:不能基于鉴定检材取样时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而当然认定鉴定程序违法。
解读:(1)《公司法规定四》第15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2)在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满足进行盈余分配的条件下,在大股东滥用多数表决权不通过股东会分红决议,并存在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下,法院可以在没有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下强制公司分红,且不以股权回购、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
解读:(1)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条、《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消费税纳税人并不局限于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以外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都可以成为消费税的纳税人;(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第3条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解读: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应当提交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否则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应以纳税前置为条件。
解读:(1)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2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报告,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鉴证业务。(2)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3条规定,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
解读: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具体范围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解读:个人之间互换房屋属于财产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解答: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目标公司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题: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解读:收回土地的价格是基于双方协商“同意”,不同于国家建设征收、收回的情形,不适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解读: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性质上不是以市场价格收购的房地产交易行为,而是以政府主导的价格对权利人进行补偿,故免征土地增值税。
解读:同一开发项目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
问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行为仅限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对于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当事人一方收取公司入股款但并未成立公司,“公司入股”事实上根本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要求退还款项。
解读:(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争议适用行政复议前置规定,且申请行政复议之前必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款规定,对税务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以行政复议为前置条件。 【注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1)凡是对地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向地税所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地税申请行政复议;(2)对国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国税申请行政复议(国税属于垂直管理),地方政府不是复议机关。
解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1)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解读:(1)违约方主动支付违约金前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下调违约金,应视为其对已履行的违约金放弃了请求调整过高的权利;(2)违约方请求对方返回已支付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解读:(1)自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2)自2010年1月2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规定5年期限属于《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税务行政处罚时效为5年而非2年。
解读:(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2)对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2)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局,税务所属于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