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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公司章程约定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通过是否有效?

解答:(1)多数观点认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通过”,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该约定极易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出现僵局;(2)也有裁判观点认为,应当理解为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会议的表决,而不应理解为全体股东都同意该事项才能通过决议,否则违反“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

【笔记】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有哪些区别?

解读:(1)破产受理即破产案件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裁定受理→债务人提交材料→指定管理人→通知债权人与公告);(2)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程序,是破产企业真正开始进入清算的标志。

【笔记】哪些情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哪些情形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之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情形包括——(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解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之规定,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至破产宣告前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情形包括——(1)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2)有“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3)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解析: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笔记】受理“执转破”破产审判部门作出是否受理裁定期限多长?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4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受到执转破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笔记】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解读:(1)《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破产审查的审查方式;(2)《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5条规定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可以”组织听证,第33条规定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应当”组织听证。

【笔记】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期限多长?

解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条之规定,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为——(1)(法院自收到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自债务求人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即自债务人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17日内)裁定是否受理;(2)除此之外情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3)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笔记】申请人能否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解读:(1)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执行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未按照规定期限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上一级法院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时上一级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可以同时指令下级法院审理该案件)。

【笔记】执转破案件如何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1)申请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裁定书中以该申请执行人为申请人,被执行人为被申请人;(2)被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裁定书中以该被执行人为申请人;(3)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双方均为申请人。

【笔记】法院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期限多长?

解读: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3条规定,(1)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2)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

【笔记】用人单位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方工资期限是否受11个月限制?

解读:(1)《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作期限限制(仅规定了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起算点,未规定截止点);(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至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不受11个月期限限制)。

【笔记】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是否有权安排带薪年休假?

解读:(1)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与劳动者协商是用人单位需履行的程序,但并未要求“必须协商一致”。(2)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在履行协商程序后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

【笔记】劳动合同能否适用不可抗力规定?用人单位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解读:(1)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2)用人单位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笔记】原告起诉未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能否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9条第1款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2)原告起诉未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但提供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得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法院不得裁定驳回起诉。

【笔记】当事人申请破产能否向法院立案部门提出?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1)对于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法院立案部门应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然后进行形式审查;(2)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

【笔记】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未经法院许可能否擅自离开住所?

解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破产企业法人代表人及有关人员(经法院决定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擅自离开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笔记】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一方未经协商能否向法院起诉?

解读:(1)起诉权是法定的权利,除非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排除或者限制;(2)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一方未经协商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3)但有可能导致对方要求赔偿律师服务费损失以及主张案件受理费由起诉方(过错方)承担。

【笔记】被告能否提起反诉请求原告赔偿因保全错误造成经济损失?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2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2)被告反诉请求原告赔偿因保全错误造成经济损失,该反诉请求系针对本诉的诉讼保全行为提出的,在性质上属于损害赔偿之诉,因与本诉纠纷没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不符合反诉构成要件,反诉不予受理。

【笔记】原审法院对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未按规定合并审理二审法院能否发回重审?

解读:原审法院对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未按规定准予合并审理存在程序瑕疵——(1)如果对其实体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应当发回重审;(2)如对其实体权利并未产生不利影响,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不予发回重审。

【笔记】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司股东签订股权抵债协议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解读: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司约定债务人公司不能付清欠款则将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转让给债权人抵债,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与债务人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抵债协议,存在事实上的关联性和延续性,应当认定债权人积极主张了债权,即使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仍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