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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18号 2004年11月25日)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一案的复函》的精神,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业主委员会,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共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分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引起的纠纷,以及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现发布《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8号):《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家版权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志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现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号—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

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了《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现予公告。

危险化学品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国家版权局关于报刊社声明对所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关于报刊社声明对所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意见(1991年8月9日) 【摘要】关于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据此,报刊发表作品,仅获得非专有出版权,只有著作权人有权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和授权刊登此类声明。因此,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报刊刊登对其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启事,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 第11号——《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已经2014年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国务院发布)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