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增值税发票抵扣来反推真实交易关系的存在——销售人已实际进行增值税发票抵扣并不必然以当事人存在真实交易关系为前提,不能据此反推真实交易关系存在
【裁判要旨】仅有增值税发票不能取代合同而成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依据。当事人主张的已经实际进行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必然反推出当事人真实交易关系的存在。 【案例】《能否以已经进行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反推真实交易关系的存在》
【裁判要旨】仅有增值税发票不能取代合同而成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依据。当事人主张的已经实际进行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必然反推出当事人真实交易关系的存在。 【案例】《能否以已经进行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反推真实交易关系的存在》
《陈××与内蒙古××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法理评析
【要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等同于工程事实上质量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所证明的内容并非不能被推翻。且竣工验收过程中未发现质量问题也不构成发包人过错,在发包人不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下,不存在任何理由应豁免或减轻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因此,即使竣工验收合格,若有相反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确存在,对于交付前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瑕疵,发包人可主张承包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可主张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对于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可归结于承包人的质量缺陷,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但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可以质量问题抗辩价款的支付条件未达成。——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534号
【实务要点】如循环贸易关系不构成闭合模式,应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当事人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539号《多方参与的循环贸易中“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判断标准取决于循环贸易关系是否完全闭合》
【要旨】接受银行卡联网业务的特约商户不仅对发卡行,而且对所有进入银行卡联网业务的各方负有审查签账单签名的义务。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持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上海二中院(2006)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24号
【要旨】信用卡失窃后被盗刷,特约商户未对持卡消费者身份是否与信用卡所载明的个人身份信息相一致尽到一般的审慎义务,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上海二中院(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719号
【要旨】消费者使用的签名信用卡,商户和银行共同负有审核交易签名的义务。商户未尽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导致信用卡被盗刷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河南郑州中院(2009)郑民四终字第25号
【要旨】由于交易惯例、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限制,POS机使用单位对信用卡交易持有人签名的核对仅为形式审查,并非专业判断,只有存在显见的重大差异情况下,才对其允许继续交易造成他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北京一中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2382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价格、付款方式等与真实的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认定,而逃避税收并不是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据此,应当以真实交易价格作为认定同等条件的依据。
解读:承包人出具虚假的工程款收款证明,就其未获清偿的工程款债权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注释】承包人出具虚假证明收到工程价款实质上属于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要旨】抵押担保权利在判决主文中的表述方式:(债权人)对(编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该抵押合同所担保的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要旨】抵押担保是物的担保,当抵押人不是主债务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只能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实现债权。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不得请求抵押人直接承担主债务人的债务。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特殊管辖情形理解——“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指原告或被告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非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情形。 【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所称“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原告或被告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情形。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17号
【目录】1.仲裁条款不明确、无法执行时,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表明其放弃了仲裁的愿望;2.对我国法院和域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已向域外法院起诉后,又向我国法院起诉的,如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管辖规定,我国法院可予受理;3.当事人就级别管辖问题有权提出异议,但不具有诉权,亦不具有上诉的权利;4.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5.案件受理后,被告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6.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有当事人能力,其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7.客户以侵权为由对证券营业部提起民事诉讼的,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9.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实务要点】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委托人要求过户请求不予支持,但可要求公平分割相关委托投资利益。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要旨】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主合同变更“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其同意,其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即使存在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亦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承担。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1号《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的有效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旨】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87号
【要旨】债权人以邮寄信函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对于是否超过保证期间的认定,应以该信函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寄出为准,而非以保证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收到为准。即便债权人不能证明保证人收到了该信函,也不能因此否认债权人已向保证人主张了相应权利的事实。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30号《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借款合同变更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所作的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因借款合同变更导致保证人法定免责的情形》
【要旨】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对借款用途未加限制的,应认为其自愿放弃以特定借款用途包括以贷还贷作为免除保证责任条件的权利。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监他字第2号《如何认定未约定借款用途的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工商银行湖北十堰市人民路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十堰市汇发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与答复》
【要旨】债权人与保证人所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双方变更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视为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借款用途用于以贷还贷,亦不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80号《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要旨】虽然担保人与贷款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上述约定不能对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的因主合同变更导致担保人法定免责的情形。贷款人以此为由要求担保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72号
【实务要点】债权人对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债权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该债权成为自然之债。在债权已成自然之债情况下,当事人未就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达成协议的,该债权不能受国家强制力保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7号《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给付事项撤回申请强制执行后未就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达成协议不予保护》
【实务要点】债权人以邮寄信函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对于是否超过保证期间的认定,应以该信函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寄出为准,而非以保证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收到为准。即便债权人不能证明保证人收到了该信函,也不能因此否认债权人已向保证人主张了相应权利的事实。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30号《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借款合同变更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所作的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因借款合同变更导致保证人法定免责的情形》
实务要点:生效刑事判决书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应系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或已经审判部门确定为违法所得性质的财物。 案例索引:浙江舟山中院(2020)浙09执复6号《追缴等值财产,应由刑事审判部门在判决内容中予以明确——被执行人金某振、杨某平、胡某富、张某国等开设赌场罪涉财产执行案外人异议案》(刘建伟、郑哲,浙江舟山中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地方法院案例解析》2020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55-66页。
【目录】1.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申请再审,其对原审判决公司承担权利义务的判项内容,并无诉的利益;2.一审判决未判令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因一审裁判理由遭受不利益的,法院可以认定该当事人具有上诉利益,可以提起上诉;3.一审判决发包人向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未判决被借用资质单位承担责任的,被借用资质单位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诉的利益;4.投资方根据协议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发建设,投资方亦参与项目开发建设的,投资方可以作为与项目公司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项目开发主体,有权作为原告与项目公司共同提起诉讼;5.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各方当事人对确认之诉内容予以认可,并未产生法律纷争的,当事人不具备诉的利益,丧失请求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裁判的前提要件;6.案涉合同在诉讼之前已经解除,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对象已不复存在,当事人也没有提出其他任何与案涉合同履行或案涉合同效力相关的诉讼请求,当事人起诉主张确认合同效力缺乏诉的利益7.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发包人为被告提起的追索工程欠款纠纷,原审判决转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欠款,发包人不承担责任,该生效判决的无义务方发包人申请再审,缺乏诉的利益;8.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对请求原公司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9.原告主张将其与被告恶意串通所得归国家所有的诉讼请求,系对双方法律行为性质及效力的确认以及对涉诉财产处理结果的主张,原告对提起的诉具有诉的利益;10.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仍具有诉的利益;11.案外人是否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应当从其声明的权利依据着手,并根据相关实体法律规范作出初步判断,一般来说,案外人的物权、股权等绝对权受到生效判决的妨害,且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可以初步判断其具有提起第三人撤诉之诉的资格,如果其依据的是债权,则要从严把握原告资格,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12.诉的利益属于诉讼要件的范畴,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予以审理并进行实体判决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该诉具有诉的利益,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仅及于判决主文,已胜诉当事人,不再具有诉的利益;13.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业已履行完毕,当事人基于合同享有的合同权益已经实现,其提起本案确认之诉,
【裁判规则】彩票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从《合同法》总则规定来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以订立书面合同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及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案号】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576号
【实务要点】公证机关对执行证书进行补正,需补正的执行证书存在的错误不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而不予执行情形。 【案例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1)一中执复字第562号《(执行证书错误能否补正及是否导致不予执行)》
【要旨】公证执行证书虽未写明应执行具体金额,但却标明了借款本金数额及应执行金额计算方式,据此可计算出应执行具体金额的,应视为具有给付内容。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1)一中执复字第562号(执行证书错误能否补正及是否导致不予执行)
【实务要点】认定公司滥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应综合公司设立背景、人员、财务、业务、税务、合同签订及履行等情况判断。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260号
【实务要点】行为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及公司总经理身份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越权处置公司重大资产给关联公司的,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6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