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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第11条)——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注解】修订后《行政复议法》第2条——(1)将第1款中“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增加第2款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明确纳入行政行为的范畴。

行政复议法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1.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4.[新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5.[新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认为确有错误。 【目录】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间:6个月;再审审查期限:6个月;再审审查程序;裁定再审;驳回再审申请

行政协议非诉执行案件

行政协议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和程序:(1)书面决定→申请强制执行;(2)处理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以自己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解读】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关人”,学理上也称为“反射性利益当事人”。 (1)2003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确认了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关人”具有原告资格。 (2)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把“法律上利害关系”修改为“利害关系”,立法上扩大了利害关系的范围。 (3)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刘广明与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为标志,我国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理论和判断标准已从此前的“直接联系论”和“实际影响论”改变为“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虽有扩大趋势,仍应坚持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要件,目前尚不宜将这一“利害关系”扩大至反射利益和事实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公开范围

裁判文书公开范围——1.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2.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起诉期限——(1)申请复议期限:普通期限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2)直接起诉期限6个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3)经过复议后起诉期限为15日内;(4)未告知起诉期限从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诉(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无论是否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最长不得超过最长起诉期限5年/20年)。

行政协议解除

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和暂缓执行

(1)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执行原则;(2)限制人身自愿的暂缓执行;(3)复议、诉讼期间中止加处罚款计算。

行政处罚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执行措施:(1)加处罚款;(2)拍卖、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或者划拨存款、存款;(3)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转移;被告举证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解

第一章总则→1.什么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2.什么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3.什么是房屋征收和补偿行政管辖、主管和监察规定?第二章征收决定→1.什么是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2.什么是征收补偿方案?3.什么是征收调查登记?第三章补偿→1.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范围?2.什么是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第四章法律责任→.什么是征收法律责任?

《行政协议纠纷》精解

【目录】1.什么是行政协议?2.什么是行政协议范围及排除范围?3.什么是行政协议诉讼原告与被告?5.什么是协议外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6.行政协议案件行政机关能否提起反诉?7.什么是行政协议选择管辖?8.什么是行政协议案件受理?9.什么是行政协议诉案件讼请求?10.什么是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11.什么是行政协议案件审理?12.如何认定行政协议无效和行政协议生效?13.什么是行政协议撤销权?14.什么是行政优益权?15.什么是行政协议解除?16.什么是行政协议抗辩权?17.什么是行政机关违约责任?18.什么是行政协议补偿义务?19.什么是行政协议案件调解?20.什么是行政协议非诉执行案件?21.什么是行政协议案件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22.什么是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无效?23.什么是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法律适用?

起诉不停止执行

【目录】起诉不停止执行;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情形;复议;反信息公开诉讼中暂时性权利保护

专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解

【目录】1.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2.什么是政府信息?3.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关、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和具体职能?4.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原则?5.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主体?6.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7.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方式?8.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豁免?9.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10.什么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11.什么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范围?12.什么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渠道、形式和要求、补正程序、申请时间?13.什么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14.什么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期限?15.什么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特别措施?16.什么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17.什么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区分公开制度?18.什么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处理?19.什么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形式?20.什么是政府信息更正机制?2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否收费?22.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

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或者行政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依法申请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进程中来的个人或组织(行政诉讼中不存在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的划分)。

行政协议无效和行政协议生效

行政协议无效;行政协议未生效;行政协议无效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法律后果。 【法律问题】因被征收人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被征收物的评估价值有误时估报告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法官会议意见】具有可分性内容的行政协议,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合的效力,即容许行政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情形存在。但当部分无效将效部分的效力,或者将导致整个协议无缔约可能性或者导致整个协议履行的,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整体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6次法官会议纪要,载贺小荣主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369-370页。

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法律适用

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法律适用:(1)程序法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实体法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违约责任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2)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 行政协议预期违约责任: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协议案件审理

(1)“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纠纷——对被告单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2)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纠纷——履约纠纷对履行义务审查。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无效

行政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1)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时,行政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可以有效,人民法院不宜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