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2)行终字第8号
【裁判摘要】海口海滩开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海滩管理公司)根据海口市政府海府函〔1995〕56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滨海大道西延线海滩管理的批复》中关于“同意滨海大道西延线海滩由海口中大置业总公司下属的海滩管理公司代市政府负责进行管理”的授权,与南庄公司签订《假日海滩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属于受委托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虽然海滩管理公司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海口市政府未提出该公司的行为超出政府授权范围的证据,因此应当由海口市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合同双方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南庄公司认为海口市政府不履行合同义务并将涉诉土地批转给第三人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日期: 07-15 17:4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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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鄂行初字第1号
【裁判摘要】原、被告双方经共同协商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租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在拆迁线发出后两年内完成拆迁户的还建安置,违反了批租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在对原告作出处罚前,进行了调查,并根据原告及第三人的申请举行了听证。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又送达给当事人,同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议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但是,由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批租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未在4年内完成规划项目建设且无正当理由时,甲方才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该条是双方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特别约定,这一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4年期限内完成规划项目建设,是被告对其实施处罚的前提条件。而在被告作出处罚决定时,距拆迁线发出的时间为3年零3个月,尚未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被告在原告未违反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期限不具备对其实施处罚的前提条件时,作出处罚决定收回原告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批租合同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被告认为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两年还建期限同时也是合同规定的条件,而原告认为该条只是双方对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因此应按照原告的理解作为依据。被告认分厘告违反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同时也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条件,其行为符合《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与被告签订批租合同后,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还建期限,在两年内完成还建安置,导致拆迁户堵塞交通,影响社会稳定,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三人华锋公司虽然不是本案行政处罚的对象,但由于该公司在兴松园项目上实际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因被告实施处罚所造成的损失,亦应在本案处理时一并予以解决。第三人农行水果湖分理处系兴松园项目的抵押权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其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系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本案不予审理。鉴于本案被诉的处罚决定是被告在拆迁户闹事已经影响到社会安定的情况下作出的,且已经实际执行,为维护社会公
- 日期: 07-15 17:4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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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963号
【提示】征收土地公告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
【裁判要旨】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土地行为,而非征收土地公告。因此,征收土地公告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发布征收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土地行为,而非征收公告。因此,张守山对23号公告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日期: 07-10 00:0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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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8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2005)行他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裁决行为。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辽宁省政府作出的239号用地批复,是省级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决定,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决。赵彦清对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日期: 07-09 23:5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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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2014年9月13日)
案例1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案例2奚明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案;案例3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案例4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案;案例5姚新金、刘天水诉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案;案例6张宏军诉江苏省如皋市物价局案;案例7彭志林诉湖南省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案;案例8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案例9张良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案;案例10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
- 日期: 07-04 21:4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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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发布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十件典型案例之十:马恩本诉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发放安置补偿款法定职责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提字第33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提审后认为,黑河市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书,撤销嫩江县政府的信访复查决定,要求嫩江县政府将调整后的补偿款交给移民接收地,嫩江县政府应当执行。嫩江县政府未履行黑河市政府决定,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黑河市政府作出信访复核意见后,马恩本多次向嫩江县政府提出拨款申请,嫩江县政府一直未履行拨款义务,2013年10月16日,马恩本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根据上述事实,认定马恩本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缺乏事实根据,且嫩江县政府一、二审程序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恩本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当推定马恩本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此,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16年8月29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责令嫩江县政府在三个月内履行拨付移民款的法定职责。
【裁判要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但是,如果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则不予撤销。故违法的行政许可是否撤销,关键在于该行政许可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及撤销许可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公共利益?法律并没有明确定义,实践中认定标准也较模糊,造成法律适用困难。对此,本案结合理论界对于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和阐述,综合考量用以证明公共利益的证据审查标准,以特征归纳的方式明确:如果某一利益主体上涉及不确定的多数人,内容上具有共需性,性质上具有正当性,一般可以认定为公共利益。
【案号】一审:(2013)虹行初字第9号;二审:(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11号
- 日期: 06-05 18:5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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