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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复杂国际商事合同中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的区分原则

【裁判要旨】区分股权让与担保和股权转让,主要应从合同目的以及合同是否具有主从性特征来判断。当事人关于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购买股权的约定系相关各方达成的一种商业安排,不同于让与担保中采用的转让方应当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回购所转让财产的约定。一方当事人的经营权仅在回购期内受到一定限制,并未约定对回购期满后的股东权利进行任何限制,亦不同于股权让与担保常见的对受让方股东权利进行限制的约定。 【关联索引】一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商初5号民事判决(2022年7月27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不得被另案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在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系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落实乡村振兴政策的需要,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不得被另案强制执行。 【关联索引】执行: 山西省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2023)晋0405执异1号 执行裁定(2023年2月15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评估程序中并无组织当事人质证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评估程序违法的,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但该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评估程序中并无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评估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执异31号执行裁定(2022年6月16日);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复86号执行裁定(2022年12月12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对法院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行为作了列举。依据前述规定,执行行为涵盖了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执行依据中所确定义务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具体包括查封、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等行为。司法评估拍卖过程中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该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津执异35号执行裁定(2022年8月25日);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复13号执行裁定(2023年5月29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通过双方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合同文字的表述、合同履行情况、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主张,以及各方面综合因素考虑,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将依据定额结算工程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固定价款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要考虑这种重大变化是否可以预见,以及能否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关联索引】一审: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2013年4月3日);二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2013年10月28日);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482号民事裁定(2014年8月11日);再审判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再字第14号民事判决(2015年3月19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债权受让人对基础合同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据原合同当事人确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裁判要旨】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起诉原债务人的,合同履行地应当依据被转让的基础合同确定。基础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民事合同性质、起诉主体、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等确定合同履行地。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虽享有原合同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人的利益 (包括程序上的管辖利益) 不应因债权转让行为而遭受损害,故合同履行地( 包括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与案件管辖法院仍应当按照原合同和原合同当事人确定,不能以债权受让人 (新债权人) 作为合同当事人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关联索引】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9)沪0107民初13686号 民事裁定(2019年6月27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且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受让债权的债权人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被裁定宣告破产的,针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人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且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受让本案债权,即使执行法院未在宣告破产后立即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对申请人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恢复执行的请求仍不应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执异40号执行裁定(2020年5月19日);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复159号执行裁定(2021年3月31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后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仍应予受理并进行审查 

【裁判要旨】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超过法定期限后又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予受理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皖18执异16号 执行裁定(2022年9月16日);执行复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皖执复227号 执行裁定(2022年11月25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买方关于“退还货款”的诉请不能认定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并以此确定管辖地   

【裁判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按照“争议标的”种类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在认定“争议标的”时,不能把“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争议标的”应依照争议的合同义务或者合同的特征义务来确定,也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合同纠纷,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 2.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并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货币金钱请求。实践中,绝大多数诉讼请求都能转化为金钱之债,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诉讼请求是主张金钱就认为“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否则将会导致法定管辖被架空。因此,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诉请的,不能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当认定为“其他标的”。 【关联索引】审: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2022)粤5322民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2022年1月6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个体工商户变更字号、经营者后对变更前债务责任主体的认定

【裁判要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发生变更,债权人要求受让经营者承担原经营者经营期间债务的,如果原经营期间的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受让经营者未明确表示加入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要求原经营者承担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一审: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3民初6056号判决书(2025年1月27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股权转让前,公司未就之前的利润形成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股权所附带的股利分配请求权随股权一并转让,原股东不能再向公司请求分配利润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前,公司未就之前的利润形成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尚未转化为债权请求权。股权所附带的股利分配请求权随股权一并转让,原股东丧失股东身份后,不能再向公司请求分配利润。 【关联索引】一审: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2016年12月20日);二审: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6民终387号民事判决(2017年5月16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到期债权的强制执行中第三人就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数额是否确定等提出抗辩的处理规则

【裁判要旨】在未经审判程序对实体审理的情况下,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原则上需要第三人认可到期债权。第三人未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限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即丧失豁免执行的程序利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执行中,第三人就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数额是否确定等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6执异3号执行裁定(2021年3月17日);执行复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执复85号执行裁定(2021年7月2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运动员持工资欠条起诉可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明晰了体育仲裁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持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无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因此,运动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纳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关联索引】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2021年9月24日);二审: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1民终6248号民事判决(2022年2月21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债务人以不良债权涉及政策性财务挂账为由,起诉请求确认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裁判要旨】 1.本案系因金融不良资产转让引发的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虽然案涉债权涉及政策性财务挂账的认定问题,但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处理的有关规定,是国家针对特定时期、特定部门、特定行业基于政策原因产生的债权债务采取的一种特殊处置措施,由中央、地方政府给予一定时期的停息、财政补贴等政策优惠,但“不调整债权和债务关系”。当事人以案涉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国有企业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故国有企业债务人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联索引】一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719号民事裁定(2018年8月13日);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437号民事裁定(2019年3月29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1号民事裁定(2021年6月18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起诉要求第三人偿还其为员工垫付的医疗费用

【裁判要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用人单位为避免劳动者因实际侵权人逃逸或赔付不足延误治疗而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后起诉要求第三人在依法应当赔偿范围内偿还其实际垫付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联索引】一审:广东省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粤1391民初3790号 民事裁定(2021年3月26日);二审: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13民终5739号 民事裁定(2021年8月26日);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粤民再512号民 民事裁定(2023年4月18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以保留房屋居住权利为条件的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认定

【裁判要旨】以保留房屋居住权利为条件的赠与合同系附义务赠与合同,该合同签订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受赠人将房屋擅自对外出售,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所附义务,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索引】一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初77号 民事判决(2023年8月1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正在按照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中止执行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开始前达成的和解协议系执行外和解协议。达成执行外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又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 山东省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2023)鲁1003执异200号 执行裁定(2023年10月30日);执行复议: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鲁10执复33号 执行裁定(2024年6月6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抵押预告登记能否免除房地产公司的阶段性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抵押预告登记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排他性的物权效力,但并非一定会产生“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的法律效果,因此,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与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并不直接等同,抵押权不因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而当然设立。 【关联索引】一审: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702民初4155号判决(2023年3月31日);二审: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7民终960号判决(2023年10月24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以“抓阄”形式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经征得劳动者“同意”,组织劳动者“抓阄”并以“抓阄”结果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因不具备法定解除事由、未遵循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联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4)苏0211民初10738号民事判决(2024年11月4日);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2民终753号民事判决(2025年3月25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超出法定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多年后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异议申请。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1执异157号执行裁定(2022年8月10日);执行复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执复126号执行裁定(2022年11月30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233号执行裁定(2023年9月28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不得移送管辖(1)

【裁判要旨】受诉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避免因为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认识存在分歧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对有关案件移送作了必要限制。首先,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关管辖权争议,如果法院已经就相关管辖权争议做出裁定,即使之后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亦应该继续审理。其次,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第三,如果被告没有应诉答辩,则在一审开庭前,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可以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则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联索引】移送管辖: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2民初11022号民事裁定(2018年12月24日);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33号民事裁定(2020年6月29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阶段性保证责任与预告抵押登记失效的认定

【裁判要旨】 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主要审查是否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是否失效两个要件。 人民法院在认定预告登记失效中九十日起算点时,应从预告登记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能够进行抵押登记之日起计算。 【关联索引】一审: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2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2021年11月10日);二审: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1民终231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29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每笔主债务保证期间的起算标准

【裁判要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每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起算,自该笔主债务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两年。由于主债务合同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后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了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以及最高额保证责任。当事人起诉主张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自当事人确定的每笔主债务的履行之日起分别计算两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索引】一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16日);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334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28日);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914号民事裁定(2021年12月16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因另案保全而无法及时向申请执行人清偿的,保全期间对应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依法停止计算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就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另案申请保全,导致被执行人无法在保全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的,被执行人在保全期间内的加倍债务利息,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予计算。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9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2022年12月5日);执行复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赣执复2号执行裁定书(2023年4月18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执监275号执行裁定书(2024年6月26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在执行担保涉嫌虚假的情况下,执行担保人有权对法院的轮候查封行为提出异议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依据执行担保书对担保人的担保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担保人提出担保书系伪造,并据此对法院轮候查封担保财产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执行担保行为的真伪及其效力等问题作出审查,并对轮候查封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断和处理。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执异553号执行裁定(2021年11月30日);执行复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执复34号执行裁定(2022年12月25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52号执行裁定(2023年6月30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因仲裁裁决被撤销请求仲裁机构退还仲裁费用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仲裁机构收取仲裁费用的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并不是基于合同或财产关系而收取。当事人因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起诉请求仲裁机构退还仲裁费用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联索引】一审: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民初2470号民事裁定(2017年8月14日);二审: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3民终2210号民事裁定(2017年10月26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装配式集装箱买卖安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裁判要旨】装配式集装箱买卖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安装后形成的活动板房有别于不动产工程项目,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 【关联索引】其他审理程序: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2024)赣1127民初2091号民事裁定(2024年6月17日);其他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民辖35号民事裁定(2025年6月14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筑物整体拍卖款应当区分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建设工程价值,由相应优先权人分别优先受偿

【裁判要旨】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依法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其效力范围应限于施工者的劳动及投入的材料结合形成的建设工程部分,并不及于该建筑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对建筑物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当区分建设工程对应的价值和土地使用权对应的价值,并由相应优先权人分别优先受偿。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上海一中院(2024)沪01执异78号执行裁定;执行复议:上海高院(2024)沪执复76号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外人以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系家庭共有财产为由对相应份额提出执行异议的,可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相应的补偿款属于家庭共有。在将有关土地补偿款全部作为户主名下财产予以执行时,其他家庭共有人以自己享有的份额为限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索引】执行: 浙江省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4执异9号 执行裁定(2023年4月4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或裁或诉”条款中仲裁协议无效的,诉讼管辖的约定并不当然无效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或裁或诉”条款,仲裁协议被确认无效的,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应当单独予以认定。诉讼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 【关联索引】一审: 山东省 平度市人民法院 (2023)鲁0283民初9473号 民事裁定(2023年9月5日);二审: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鲁02民辖终472号 民事裁定(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