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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黑06民特8号

【裁判摘要】仲裁裁决涉及“套路贷”,违背公平正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仲裁裁决——本次借款涉及的金额巨大,合同记载借款用途为用于偿还李×向王××的借款,因此应当对本次借款发生之前双方发生的借款行为及此前王××向李×的出借行为一并进行审查。现李×、大璞公司否认其与王××之间发生过真实的借贷关系,而邱××在仲裁及本院审查过程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王××与李×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王××系邱××的母亲,与邱××及本案之间存在极大的利害关系,仲裁时邱××并未向大庆仲裁委员会说明该事实,因此可视为其向仲裁委员会隐瞒了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证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李×与王××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无法进一步认定李×、大璞公司向邱××借款存在真实的客观基础。另外,在涉案的借款合同订立之前,李×、大璞公司与邱××及原某冬发生过数次借款行为,李×、大璞公司亦进行了数次还款,因此也不能排除双方在债务已经获得清偿的情况下重新订立借款合同的可能性。综合以上,本院认为,从李×及大璞公司的辩解意见、案件相关证据及原某冬涉嫌“套路贷”犯罪并已被批准逮捕等方面的事实来看,不能排除李×、大璞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该借款合同的可能性。如确认该仲裁裁决并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可能将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平正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大庆仲裁委员会(2017)庆仲(裁)字第442号仲裁裁决应予撤销。对于本案纠纷,双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1民特75号

【裁判摘要】贷款的年利率略高于24%,但执行仲裁裁决并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关于本案是否违背公共利益,是否因此应予撤销的问题。经审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是指违背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侵犯我国国家主权、危害国家级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等危及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情形,而本案查明的事实为虽然扣除当月还款、手续费和服务费等,贷款的年利率略高于24%,但执行案涉仲裁裁决并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申请人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06民特258号

【裁判摘要】所谓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违背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危害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原则、道德标准的共同利益的行为——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违背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危害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原则、道德标准的共同利益的行为。李××、钟××所提违背公共利益,其表现形式应当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违背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普遍认可、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的情形。本案所涉仲裁裁决处理的是李××、钟××与南北汇通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而产生的争议,裁决结果只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李××、钟××主张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其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京04民特358号

【裁判摘要1】仲裁庭只是作为背景资料对没有管辖权的《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情况进行了解,并没有审核该合同履行事项,更不存在“将《债权转让协议》履行款项计入本案争议合同总价款中”的情形,不存在撤销仲裁裁决情形——关于“北京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债权转让协议》”。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祺昇公司与华阳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合同项下争议,故北京仲裁委员会对该合同相关争议确实没有管辖权。其次,经审核裁决书相关记载,仲裁庭只是作为背景资料对《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情况进行了解,并没有审核该合同履行事项,更不存在“将《债权转让协议》履行款项计入本案争议合同总价款中”的情形。据此,本院认定祺昇公司该部分意见的事实基础并不成立,本院对祺昇公司据此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意见不予采信。 【裁判摘要2】(1)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指向违背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共同利益,其表现形式一般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违背社会全体成员普遍认可和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2)仲裁裁决事项仅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关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审查期间,祺昇公司还向本院提出,涉案裁决存在违背公共利益情形,应予撤销,但其并未向本院合理说明何以得出“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论。本院认为,就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而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指向违背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共同利益,其表现形式一般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违背社会全体成员普遍认可和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具体到本案中,涉案仲裁裁决事项仅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本案所涉情形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据此,本院对祺昇公司关于“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见不予采信。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4民特616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共同选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三位仲裁员并确定了首席仲裁员,符合贸仲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2015年1月1日施行的贸仲仲裁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应各自协商,各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该条第(三)款规定,如果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各方共同选定或各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三名仲裁员,并从中确定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雁塔公司、当代东方公司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共同选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三位仲裁员并确定了首席仲裁员,符合贸仲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雁塔公司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4民特602号

【裁判摘要】由于仲裁被申请人系多方且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三名仲裁员并从中确定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符合上述《仲裁规则》的规定——贸仲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仲裁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应各自协商,各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各方共同选定或各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三名仲裁员,并从中确定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具体到本案中,由于仲裁被申请人匡恩公司、乾思公司、孙××系多方,且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三名仲裁员并从中确定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符合上述《仲裁规则》的规定。中泽企业提出的贸仲单方指定组成仲裁庭,未按照中泽企业的选定安排仲裁员,属程序严重违法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特601号

【裁判摘要】仲裁员未披露其任职单位与一方仲裁代理人存在的关联及业务往来应认定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1.深圳华视公司主张首席仲裁员孙某民未披露其所任职的公司与两中科公司仲裁代理人所在的北京××律师事务所长达多年的合作关系,违反法定程序。《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中国贸仲《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第七条要求,仲裁员在正式接受选定或指定时,应当如实填写接受指定的声明书,自行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披露仲裁员个人或所在工作单位与案件有关联或与当事人有过的业务往来。本院认为,中国贸仲网站2018年9月27日显示,本案的首席仲裁员孙某民自2008年6月起至今担任中国五X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10年12月起至今担任中国五X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五X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20**年11月2日显示,该公司供应商名录含有北京××律师事务所。2012年、2015年、2018年,北京××律师事务所还分别代理中国五X集团公司、五X浙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五X钢铁青岛有限公司参加过诉讼。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是本案仲裁申请人广东中科公司、东莞中科公司的仲裁代理人。孙某民于2017年11月1日向中国贸仲出具声明书,确认不存在可能引起当事人对本人的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孙某民未披露其任职的单位与本案一方仲裁代理人存在的关联及业务往来,违反中国贸仲《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第七条和《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因首席仲裁员与仲裁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且未予披露、未予回避,x号裁决具有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不予执行。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1民特89号

【裁判摘要】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员与代理律师之间为现同事或前同事关系需要回避情形的,仲裁员未回避应予撤销仲裁裁决——关于涂××、付××主张的仲裁庭组成及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问题。经查明,广州仲裁委于2019年1月16日受理了郭××、涂×、李××提起的仲裁申请后,其代理律师熊×于2019年1月22日选定张××作为仲裁员。根据本院从广州市司法局发函查询的情况,张××从1995年起一直在广东××××律师事务所任职,熊×于2017年2月7日从广东××××律师事务所转入××××律师事务所工作。故郭××、涂×、李××在2019年1月22日选定张××作为本案仲裁员时,其代理人熊×与仲裁员张××的同事关系结束尚未满两年时间。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员曾与任何一方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该关系结束未满两年,应当回避。张××存在仲裁规则规定的应当回避事项而未回避,违反了仲裁规则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都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案涉仲裁裁决应予撤销。故涂××、付××现以此为由主张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及因此应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内01民特80号

【裁判摘要】仲裁员与代理律师系前同事关系不需要法定回避事由——星力公司认为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吕××与蒙牛公司代理人沈××律师自2016年至2019年期间同在内蒙古××律师事务所执业,曾是同事关系,星力公司认为仲裁员吕××应当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庭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此案,仲裁程序中仲裁员吕××与蒙牛公司代理人沈××已非同事关系,不存在上述条款中仲裁员回避的事由,且星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吕海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并影响公正仲裁,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仲裁过程中提出过回避申请。故星力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01民特62号

【裁判摘要】仲裁代理人同时是仲裁机构仲裁员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本案中,仲裁申请人鼎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与组成仲裁庭的三位仲裁员同为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律师既是仲裁代理人,同时又是该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此种矛盾的双重身份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致使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合理怀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据此,曾××与三位仲裁员之间存在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关系,南昌仲裁委员会对其仲裁员未自行回避并径行作出仲裁裁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南昌仲裁委员会(2016)洪仲裁字第31号仲裁案件的仲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事由,依法应予撤销该仲裁裁决。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民特56号

【裁判摘要】离任不满2年法官以律师身份担任仲裁案件代理人属于仲裁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规定,从人民法院离任的法官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本案中,被申请人的仲裁裁决委托代理人武××曾经在东胜区人民法院担任过法官,离任还不到两年。鄂尔多斯仲裁委在没有严格审查武海军的代理资格,准许其以律师身份参加本案仲裁裁决,程序违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诉述,鄂仲裁字(2015)第452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黔六中申仲字第00025号

【裁判摘要】委托代理人作为时任仲裁委员会的兼职仲裁员,其不得作为代理人代理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而仲裁委仍然准许其作为代理人代理该仲裁案件应属于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仲裁裁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贵州省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六仲裁字10-46号裁决书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另外,司法部于2010年4月8日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申请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敖某某作为时任六盘水仲裁委员会的兼职仲裁员,其不得作为代理人代理由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而六盘水仲裁委员会在敖某某不得作为代理人代理由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的情况下,仍然准许敖某某作为某公司的代理人代理该仲裁案件,应属于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的规定,申请人某公司提出的仲裁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01民特61号

【裁判摘要1】仲裁庭的实体审理部分不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基于仲裁司法审查的谦抑性,仲裁的司法审查应秉承适度审查原则,遵循表面审查标准、尊重仲裁庭的实体认定,因此,对于超出法定情形之外的事项,如仲裁庭对证据效力的认定、证据的运用、案件事实的确认、裁决理由的阐述、裁决结果的推导过程等,均不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因此,华电公司认为仲裁庭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自由裁量权,违约金计算有误等理由均属于仲裁庭的实体审理部分,不应纳入本院的司法审查范围。 【裁判摘要2】律师作为兼职仲裁员与仲裁员之间不构成同一单位工作情形,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现任职的仲裁机构的案件的行为不构成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仲裁裁决情形——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现任职的仲裁机构的案件的行为是否构成程序违法。......本案双方的争议在于,仲裁员与代理人为同一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时是否属于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本院分析如下:(一)本案是否存在“仲裁员与一方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情形|本院认为:判断仲裁庭组成人员与当事人、代理人是否在同一单位工作应以具体的工作单位(即社保缴纳单位)为依据。本案中李××律师系兼职仲裁员,其工作单位是北京××(重庆)律师事务所,而不是“重庆仲裁委员会”,其与重庆仲裁委并不具有劳动关系或人身隶属关系,也不受其人事制度的管理和约束,彼此之间为松散的聘用关系。因此,本案仲裁庭成员与李××并非工作于同一工作单位。华电公司对“同一单位工作”做扩大化解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本案仲裁员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否存在仲裁规则规定的可能影响影响公正仲裁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本院认为: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故不能依据该办法有关仲裁员与律师代理人关系的规定来认定仲裁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律师在担任仲裁员期间代理仲裁案件均进行了规定,但内容并不一致,基于二者位阶相同且后者颁布时间在后,故后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仅禁止律师在担任仲裁员期间承办与其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即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如果不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湘01民特462号

【裁判摘要】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外,主要审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在已认定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已认定的事实不再作审查,故本院对案涉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部分不再进行审查。经查,明进夷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也未能证明黄小平在仲裁阶段隐瞒了相关证据,亦未能证明仲裁员在仲裁时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本案无有效证据显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1民特143号

【裁判摘要】仲裁委对证据采信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审查范畴——关于仲裁裁决采信的《2010.3三方确认函》是否系伪造的证据问题,本院认为,三明×××学校提出的“《2010.3三方确认函》系单方伪造的虚假证据”的理由,实际上属于福州仲裁委对证据的采信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审查的范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02民特247号

【裁判摘要】担保书上担保人签字系伪造,仲裁委对于担保人须承担担保责任的裁决属于“没有仲裁协议”情况下的超裁和“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涉及担保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首先,经过司法鉴定,已确认杨×本人并未以担保人身份在《担保书》上签字,因此《担保书》并不能反映杨×真实意愿。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委受理仲裁案件必须有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而由于《担保书》并非杨×签订,故《担保书》上的仲裁条款不能视为杨×与西门子公司、四川天诚公司协议达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国贸仲对于杨×须承担担保责任的裁决属于“没有仲裁协议”情况下的超裁。其次,《担保书》上杨×的签字系他人伪造的事实已经可以确定,而中国贸仲裁决杨×承担担保责任的证据就是这份《担保书》,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的规定,该裁决中涉及杨×的裁决内容应当被撤销。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01民特5号

【裁判摘要】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包括伪造、变造或篡改后不真实的证据,还应当包括为虚构事实而提供证据载体形式上真实,内容上和客观情况不符的证据——对一汽集团提出的长房权字第的长房权字第3076**伪造的问题。首先,长房权字第3,长房权字第3076**仲裁庭作出裁决的主要依据。其次,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包括伪造、变造或篡改后不真实的证据,还应当包括为虚构事实而提供证据载体形式上真实,内容上和客观情况不符的证据。本案中,从形式上看,长房权字第30,长房权字第3076**市人民政府加盖的公章,即证据的载体是真实的,但是结合该房产证于2004年12月14日已经遗失作废的事实、长房权字第307、长房权字第3076**春市破产清算组提供的材料,应当认定在2011年1月开始拆迁时,齐××提供的长房权字第3076的长房权字第3076**时的客观情况,系伪造的证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院裁定撤销长仲裁字[2015]第093号仲裁裁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新02民特1号

【裁判摘要】款项的性质是代付款、货款还是预付款,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过程中提交其原始会计记账凭证和账簿,以供仲裁庭公正裁决,其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交,应认定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该仲裁裁决应当被依法撤销——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在仲裁过程中,奎屯××商贸有限公司主张涉案180万元系《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的预付款,合同没有履行就应该返还该款;奎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该款系奎屯××商贸有限公司代案外人奎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商砼款,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供银行开具承兑汇票,并非为了实际履行。根据双方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及仲裁庭调取的证据,案外人奎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王×的证言、原始记账凭证、银行的付款《业务回单》与申请人奎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的原始记账凭证一致,均能证明涉案180万元系奎屯××商贸有限公司代案外人奎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奎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货款,奎屯××商贸有限公司的仲裁主张和请求与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的其他证据存在明显冲突的情况下,有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奎屯××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具有完整、真实的财务制度及会计凭证和账簿,具体到本案,奎屯××商贸有限公司收到案外人奎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180万元,后其向奎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80万元,上述款项的性质是代付款、货款还是预付款,奎屯××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仲裁过程中提交其原始会计记账凭证和账簿,以供仲裁庭公正裁决,奎屯××商贸有限公司的原始会计记账凭证和账簿由其自己掌控,是涉案180万元性质最直接、客观和真实的证据,其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交,应认定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该仲裁裁决应当被依法撤销。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1民特12号

【裁判摘要】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应举证证明其履行义务符合约定的证据,而其在仲裁程序中应予举证的证据并未提交,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申请人现在主张的被申请人未予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中存在影响仲裁庭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证据。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已经发生纠纷,存在设备安装后影响正常运转的问题,如果没有产品总图及安装流程图等证据,会影响仲裁庭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从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可知,被申请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应举证证明其履行义务符合终验收条件的证据,而被申请人一方在仲裁程序中应予举证的证据并未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442号

【裁判摘要】(1)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承担对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情形的举证责任;(2)法院仅因未能从仲裁机构调取到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将无法认定对仲裁裁决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即作出不可归责于案外人,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北京宏汉阁公司、盖××请求不予执行第1050号裁决是否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从上述规定看,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防范虚假仲裁,避免当事人合谋以虚假仲裁的方式损害案外人的财产权益。对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予以支持的法定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的全部条件,其中核心要件是第三项“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而该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应在第三项情形存在的基础上才进行审查。本案中,第1050号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关于青岛快乐视界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关于青岛快乐视界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东出资证明书、股东会议决议等相应证据材料,已有相应的事实基础。此外,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亦应承担对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情形的举证责任,而案外人北京宏汉阁公司、盖其东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青岛中院仅因未能从仲裁机构调取到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将无法认定对仲裁裁决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即作出不可归责于北京宏汉阁公司、盖××,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辽01民特79号

【裁判摘要】调取证据属于事实认定范畴,不存在程序问题,仲裁庭不支持当事人调取证据申请不违反法定程序——对于调取证据的问题,根据举证情况结合案件审理认定需要,由仲裁庭予以决定属于实体审理中对于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范畴,并不存在程序问题。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京04民特552号

【裁判摘要】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仲裁庭有权不予接受——贸仲并未剥夺保靖县商务局提交证据反驳的权利。《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仲裁庭可以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根据该规定,仲裁庭有权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截止期限,并有权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不予接受。具体到仲裁案件中,仲裁庭于2022年8月4日将地质建设公司的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寄送至保靖县商务局,仲裁庭于2022年8月16日书面通知各方,仲裁庭已经决定受理地质建设公司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将与地质建设公司未变更的仲裁请求和保靖县商务局的仲裁反请求事项一并进行审理。保靖县商务局于2022年8月收到材料后,针对地质建设公司提交的变更仲裁请求,先向仲裁庭寄送了关于延期提交答辩及附件材料的申请,后寄送了材料清单及其附件。地质建设公司针对上述材料提交了补充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2022年9月20日,仲裁庭作出“除非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另有决定,仲裁庭将不再接受双方提交的任何新证据”的决定,仲裁庭于2022年10月9日退回了保靖县商务局于同年10月8日邮寄到仲裁庭的补充证据。本院认为,在仲裁庭已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截止期限的情况下,不接受保靖县商务局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补充证据,未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且仲裁庭已在2022年9月16日接受了保靖县商务局针对地质建设公司变更仲裁请求提交的证据材料,未剥夺保靖县商务局提交证据的权利。故本院对保靖县商务局的该项撤裁理由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特738号

【裁判摘要】仲裁庭未接受不符合仲裁规则的证据材料不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将庭后提交的代理意见所附的附件作为补充证据,但未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等,不符合仲裁规则对于证据的形式要求,仲裁庭有权不接受该等材料作为证据,不违反法定程序——关于华谊体育公司提出的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对华谊体育公司2021年7月16日邮寄的代理意见因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仲裁庭予以接受,但该代理意见所附主张伪造合同的13份材料,因华谊体育公司未按照《仲裁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证据清单并说明证据名称、证明对象等,仲裁庭综合考虑此些材料无法确定提交意图、超过补充证据期限、华谊体育公司称材料均系对方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复印等因素,未将上述材料作为补充证据处理。同时,仲裁庭回函明确:仲裁请求未获支持系案涉协议约定了两年有效期,且该有效期已于2019年9月3日届满。仲裁庭认定案涉协议已终止系基于合同的约定和查明的事实,并非基于司××等被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证据是否存在伪造不影响仲裁庭的裁决结果。综上,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具体内容,该裁决均未详细表述,不存在区别对待的问题。其次,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在此前提下,本案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在庭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司××等被申请人补充证据的交邮时间,华谊体育公司的代理意见及附件内容是否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以及华谊体育公司据代理意见附件材料主张对方提交了伪造证据对该仲裁案的查明事实是否构成影响的基础上作出裁决,该裁决未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华谊体育公司提出的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09执异18号

【裁判摘要】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死亡,仲裁庭未经作出中止仲裁或终结仲裁决定即径行裁决属于程序违法,不应执行仲裁裁决——但本案中,第一被申请人林××在仲裁过程中死亡,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组成的仲裁庭没有根据该事实,作出中止仲裁或者终结仲裁的决定,迳行作出仲裁裁决,不符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7版)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二)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仲裁的;……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仲裁:……(二)被申请人死亡或终止,没有遗产或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的规定。虽然仲裁庭在林××死亡前已经开庭审理案件,已经保障其生前参与仲裁的权利,且仲裁庭是在未被告知林××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作出裁决,没有损害其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但仲裁庭未经作出中止仲裁或者终结仲裁的决定即迳行裁决,茂南建安公司提出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理由成立。仲裁庭没有变更当事人后裁决或者终结仲裁,而裁决已经死亡的自然人(当事人)承担民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亦属不当。因此,茂南建安公司请求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予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3民特769号

【裁判摘要】仲裁委员会对送达地址未进一步核实,向已失效的居住证信息上的地址进行送达,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仲裁裁决应予撤销——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据马××居住证信息中的“身份证住址”和“现居住地址”进行送达,但该居住证有效期是从2008年8月27日至2010年6月5日,涉案仲裁审理期间,该居住证已失效,而马光夫现行有效的身份证资料显示,其身份证住址已不是居住证信息上的“身份证住址”。深圳仲裁委员会对马××的送达地址未进一步核实,向已失效的居住证信息上的地址进行送达,不符合《仲裁规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民终1886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超过期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菏泽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菏仲裁字第10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5月20日出具《生效及送达证明》一份,证明截止2014年5月8日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山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称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未超过六个月的上诉理由,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山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民特3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诉后再起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限也不应重新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现照金矿业提起本次撤销仲裁起诉时,据其收到仲裁裁决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起诉期限,故一审法院对照金矿业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是正确的。照金矿业上诉所提其曾提出撤销仲裁申请,故起诉期限应重新计算,因照金矿业该项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照金矿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吉08民特8号

【裁判摘要】送达开庭通知的时间晚于庭审时间,仲裁程序违法,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的规定,白城仲裁委员会向镇赉县土地整理中心送达开庭通知书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镇赉县土地整理中心签收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而庭审笔录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白城仲裁委员会向镇赉县土地整理中心送达开庭通知的时间晚于庭审时间,即缺席裁决,仲裁程序违法。王××、徐×的代理人姜×的授权委托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那么姜×作为王××、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的规定,申请人镇赉县土地整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1民特293号

【裁判摘要】在不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未支持张×提出的中止审理的请求、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属于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的范畴,并不存在违反《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情形,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支持——关于仲裁庭未中止审理涉案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故本案在审查该项事由时,应当依据案涉仲裁时所适用的《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以下简称仲裁规则)进行审查。依据该仲裁规则第七十三条“组庭前中止仲裁或者终结仲裁的,由本会决定;组庭后中止仲裁或者终结仲裁的,由仲裁庭决定”的规定,是否中止仲裁程序,属于仲裁庭有权决定的事项。涉案仲裁中,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未支持张×提出的中止审理的请求、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属于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的范畴,并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情形。张×此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