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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中如何认定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

①因原被告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明显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原告要求按照月3%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30000元,因被告已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支付利息损失的责任,因此,不应再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须对被告未曾出具借条负举证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个是关于谢某贷款的归还说明究竟是借条,还是周某与王某之间达成的散伙协议。如果认定为借条,裁判结果自不待言。另一个是假定该说明是周某与王某之间达成的散伙协议,借款是否偿还由谁负举证责任。

闽侯法院:公司隐名投资权益保障问题

隐名股东是和显名股东相对的概念,其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出于某种原因,实际出资设立公司或实际出资受让他人股权,但其股东身份未被工商文件登记记载的情形,即为隐名投资行为。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隐名股东的概念,以致是否保护及如何保护隐名投资行为和隐名股东权益不明确,为此,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判断出资者是否是实质意义上的股东。

股东之间签订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认定

股权变更未进行登记,仅不具有对抗公司之外第三人的效力,并不影响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所签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公司或股东与其他股东签订的配送干股的协议的效力,应受到尊重和维护。同时还应注意到,干股作为未实际出资而取得的股份,往往与特定的条件联系在一起,如果条件未成就,配送干股的约定也就不发生效力。

公司股东资格否认之诉不宜贸然支持

当事人请求确认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资格,不符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存在虚假诉讼可能,不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