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是否需要证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

摘要1: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9条规定——(1)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只需提交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相关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2)并未要求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证明责任。
【注释】(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7条只要求“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未要求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举证责任;(2)债权人向主持分配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不负有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证明责任。

摘要2:【注解】参与分配申请主体资格条件——(1)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2)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在分配财产执行终结之前提出;(3)被执行人已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规定,只要说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即可申请参与分配,并不需对此承担证明责任);(4)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虽未取得执行已依据但系优先受偿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