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债权申请参与分配是否必须提出申请?能否将轮候查封视为参与分配申请?

摘要1: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9条规定,参与分配是依债权人主动申请的行为,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的参与分配申请;(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轮候查封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不能视为参与分配申请。
【解析】主持分配防御通常无须通知已知但未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但下列情形除外——(1)已知对执行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2)协商移送处置的移送处置法院所受理案件的债权人;(3)已向主持分配执行法院送达协助冻结、扣留或者提取该执行财产处置价款的法律文书的其他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债权人;(4)主持分配法院受理的以该财产所有人为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未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5)已经通过口头、电子信息形式或在主持分配法院制作的记录中明确表示申请参与分配但因出现障碍不能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的普通债权人。
【注释】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还是自行直接向主持分配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参与分配?|(1)《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2条已经删除(“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第1款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因此,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直接向主持分配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参与分配。——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325号
【备注】(1)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参与分配申请可以向原执行法院提交也可以向主持分配法院提交;(2)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债权(优先债权)——应向主持分配法院提交。

摘要2:【注解1】(1)轮候查封法院与主持分配法院为不同法院,轮候查封不能视为参与分配申请;(2)轮候查封法院与主持分配法院均为同一法院,轮候查封视为参与分配申请。——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京执监19号
【注解2】同一法院知悉轮候查封但未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的债权人,主持分配法院应通知其申请参与分配。——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苏执监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