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摘要1:解读:(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行为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过程性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是具有独立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2)但如果没有最终的处理结果、以先行登记之名行扣押之实或者先行登记明显不当的,则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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