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摘要1:解读:(1)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应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属于最终裁决);(2)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征地批复行为起诉省级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2015]行立他字第2号,2015年9月16日)【摘要】当事人针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向同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处理,当事人以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摘要2:【注解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1)应该向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司法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司法部申请裁决。
【注解2】对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复——国务院作出的行为行为不可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