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行政机关没收较大数额财产是否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摘要1:解读:(1)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2)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摘要2:【解析1】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之前赋予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1)旧《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等”系开放式不完全列举,包括了与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为;(2)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仅有规范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3)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63条第2项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此,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之前赋予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解析2】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应当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