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疑点分析

摘要1:先诉抗辩权(right of discussion),也称“先诉利益”或“顺序利益”(benefit of discussion)。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没有先向主债务人进行追诉而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我国《担保法》于第17条第2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对于维护一般保证人的权益极为重要,但是由于我国《担保法》对该项权利的规定极为简单,因此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问题,本文仅就其中的一些疑点与争点予以讨论,以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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