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诉请市政府拆迁房屋,法院应如何处理?

摘要1:【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纠纷。一些政府部门在履行各种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依照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属于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对于此种情形,人民法院负责立案的审判人员采用口头形式告知即可,不需采用书面告知形式,更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至于对来信中提及的具体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以及是作为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受理问题,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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