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个案确有错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复函

摘要1: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个案确有错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复函(闽劳社函[2009]365号)
【摘要】根据 《福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51条第三款“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发现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应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的规定,同意你局撤销长乐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航险字[2008]第087号),并责令长乐市重新调查和认定,长乐市劳动保障局拒不改正的,应由你局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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