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法院应否通知被转让债权的债务人参加诉讼?

摘要1:【摘要】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可以转让;且对于债权的转让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前提,即无须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对此仅负通知义务。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关于被告对另一债务人的债权的转让协议,以消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显然,该债务人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涉,故其不应成为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无须通知其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到本案的诉讼中来。而本案被告对其享有对该债务人的债权这一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必须证明该转让的债权是确实存在的。另外,可以由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被告负有通知该债务人的义务,以使本案原告的债权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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