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公布)
十、对《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管理范围的批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管理范围的批复(商标案[1997]443号)
【摘要】商标标识是指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与商品一并提供给消费者的带有商标的物质载体。凡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均属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

摘要2: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贯彻《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贯彻《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7月24日)
【摘要】
  1.《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所述“非法经营额”是指商品经营额、用于非法印制的工具以及原料等,不属非法印制者经营的商品范围,不应按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额之中。
  2.对于个人违法印制商标标识的,除可按《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处理外,亦可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无照非法经营处理。案件查处机关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适用的法律,以达到严厉制裁个人非法印制商标违法行为的目的。

摘要2:无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修订)

摘要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次修订 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