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0102行初79号;(2018)鲁01行终790号

摘要1:【裁判要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法[2002]17号)充分授权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在城市管理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仅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内设机构,也可以根据省级政府的决定,承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授权县级以上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监察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该机构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在道路运输系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决定,有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公路运输行政处罚权。
【案号】一审:(2018)鲁0102行初79号;二审:(2018)鲁01行终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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