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将审理时未列为被告的主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

摘要1:【摘要】我们认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应当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6条至第83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并没有确定主债务人刘某承担民事责任,刘某也不属于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汪某只有通过诉讼程序,取得对刘某的执行依据后,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对刘某的财产进行执行。
【要旨】未经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不可直接追加主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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