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摘要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为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黑行终577号

摘要1:【案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黑行终577号
【裁判摘要1】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进行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据此,投标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认定权在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经查实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但无权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进行直接认定。同理,行政复议机关也无权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进行认定。就本案而言,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参与尚志市幸福沟水库工程(第三标段)施工投标中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由案涉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哈尔滨市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中直接评价认定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当,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裁判摘要2】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未向找招标人提出评标结果异议而直接提出投诉,行政机关未予审查即予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书,属于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本案中,宏电公司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未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而是直接向哈尔滨市水务局提出投诉,哈尔滨市水务局未予审查即予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书,属程序违法。哈尔滨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以此理由撤销哈尔滨市水务局的处理决定书正确,应予维持。因宏电公司对案涉评标结果提出投诉前,未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是前置程序,故哈尔滨市政府责令哈尔滨市水务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摘要2:【解读】(1)投标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认定权在评标委员会;(2))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进行直接认定。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摘要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摘要2: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
附件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作出修改;二、对《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作出修改;三、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作出修改;四、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作出修改;五、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作出修改;六、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作出修改;七、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作出修改;八、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作出修改;九、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作出修改;十、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作出修改;十一、对《<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作出修改;十二、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作出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修正)

摘要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