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目录】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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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摘要1:【案号】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08)洪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点】
1.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有权对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授予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申请人对高等学校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高等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的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以及据此标准作出的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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