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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证事由

摘要1:举证责任的免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即可确认的事实,不再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审判人员基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已经知悉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未写入司法解释)。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免证事实? 问题02|什么是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事实?问题03|什么是众所周知事实(显著事实)?问题04|什么是法律推定事实?问题05|什么是事实推定?问题06|什么是法院裁判预决事实?问题07|什么是仲裁裁决预决事实?问题08|什么是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问题09|如何区分“足以反驳”与“足以推翻”?

推定事实

摘要1推定事实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已知事实(基础事实)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规则)能够推出另一事实。

摘要2

宣告死亡案件

摘要1:宣告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届满法定期限,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实质是法律对失踪人已经死亡之推定事实的终结性确认,目的在于消灭失踪人的人格,使其退出所涉之全部法律关系)。
【注解】参考《民通意见》第36条之规定:宣告死亡的判决书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冲突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摘要2:【解读1】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答:根据《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1)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解读2】公民被宣告死亡产生什么法律后果?——答:宣告死亡与自然人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解读3】被宣告死亡的人还存活其所为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答:《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解读4】死亡宣告被撤销有哪些法律效力?——答: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1)财产方面(《民法典》第53条规定);(2)婚姻关系方面(《民法典》第51条规定);(3)收养关系方面(《民法典》第52条规定)。

××公司诉××公司欠付承揽合同价款适用推定制度推定诉讼时效中断案

摘要1:【摘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了中断。而认定原告于1997年5月22日发出的催讨货款的律师函是否到达被告,则是正确认定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事实基础,并决定了原告是否享有胜诉权。否则,原告于1999年5月13日起诉即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此,一、二审法院在把握民事推定制度的构成要件,大胆而稳妥地将该证据规则适用于本案,从而对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中断作出判断,无疑对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民事推定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民事推定概说及其法律意义
  民事推定属于证据学的范畴,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领域。其作为一般证据规则的例外制度,发展到现在已较为完善,并大量运用于国内外立法及判例。在学理上,推定可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法律推定由法律明文规定,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一般不允许当事人进行反驳。而事实推定则无法律的明文规定,由法官在诉讼中先确认其必要性,再根据逻辑规则和经验对案件事实作出推定,但一般允许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本案即属于事实推定的情形。推定归根到底是一种思维形式,不仅要遵循一般的逻辑结构,还依赖于法官具备丰富的生活经验和正确的法律价值取向。
  民事推定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首先,适用民事推定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由于人类认识事物的能力有限,法官调查案件事实的方法也有其局限性,某些案件事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势必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结。适用推定,可以根据已知的基础事实对未知事实作出合理的判断,有助于案件的解决,避免民事诉讼陷入僵局,浪费诉讼资源。其次,适用推定可以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推定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明方法,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这也为民事推定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民事推定在本案中的具体适用
  在审判实践中运用民事推定,其前提条件是依照一般的证据规则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否则无需适用推定。从法理上考究,适用事实推定应符合三个构成要件:首先,必须具有正当的必要性。法官适用推定应先考究是否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是否有利维护公平原则,保护善意方的民事权益。本案中,时效中断的关键在于被告

摘要2

武汉海事法院(2006)武海法商字第21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四终字第61号

摘要1:【问题提示】船舶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船舶价款的支付方式理解不一致的,应如何认定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要点提示】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时,法官可在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实际发生的行为等事实基础上,根据一定的商业经验和逻辑规则认定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有效的反证,则可根据推定事实做出裁判结论。
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支付部分价款后再替卖方购买一条新的囤船,卖方接受该囤船后没有支付囤船价款,结合合同约定及其他相关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同意将买方支付剩余船舶价款的义务变更为购买囤船的义务,交付囤船后无须再支付剩余价款。
【案例索引】一审:武汉海事法院(2006)武海法商字第213号(2006年6月6日);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四终字第61号(2006年12月1日)

摘要2

张某某、涂某某、杜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摘要1:张某某、涂某某、杜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转交毒品样品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点】在朋友要求下,被告人转交装有毒品样品的烟盒,在其主观怀疑所送物品为毒品的情况下,仍将烟盒交给其朋友指定的接收人,后证实该烟盒内物品为毒品交易的样品,因无法推定被告人主观明知转送的毒品系毒品交易的样品,从而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案件索引】
  一审: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27号(2014年10月9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21号(2015年4月22日)

摘要2

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认定规则——江苏盐城中院判决张健诉曹志坚欠款纠纷案

摘要1:【案号】一审案号:(2006)滨民一初字第0308号;二审案号:(2006)盐民一终字第0507号
【裁判要旨】欠条等字据作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载体,如因书写不规范等瑕疵而产生不同理解时,可按公认的日常生活习惯推定。
【案情】欠条内容为:“欠冰钱1.800元整”,原告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系“1,800元”的误写,判决被告归还原告1800元。

摘要2

汪秉诚等六人诉淮安市博物馆返还祖宅的埋藏文物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遗存的文物一般推定为“属于国家所有”。但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够基本证明属于其祖产的埋藏物,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其拥有的情况下,应判定属于公民私人财产。

摘要2:【解读】本案系原告举证足以反驳法律所推定事实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