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终918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终918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法院经审理对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作出裁定不享有上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结合该规定第五条、第八条内容,该规定第二十条中的驳回申请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被依法驳回申请的情形。而本案中,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了其申请。该种情形下,依据该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民特502号民事裁定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中交盛业公司并无提起上诉的权利。其就本案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应予驳回。

摘要2:【解读】中交盛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中交盛业公司与朱纯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湘民终125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湘民终125号
【裁判摘要】本案为一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以及驳回起诉等三类裁定可以上诉,其他事项所作的裁定不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审法院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受理,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裁定驳回了怀化恒光电力集团五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依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的该裁定不属于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就该裁定提起上诉。故对怀化恒光电力集团五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不予受理。

摘要2

【笔记】仲裁司法审查裁定能否上诉?

摘要1:问题:当事人对法院仲裁司法审查裁定是否享有上诉权?
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的、驳回起诉可以上诉,对于其他裁定不能上诉;(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仲裁司法审查裁定不能提起上诉。

摘要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民终901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民终901号
【裁判摘要】在仲裁庭2019年7月18日首次开庭之前,洋山公司、陈××与夏××并未对《股权投资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庭2019年7月18日首次开庭与2019年10月30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洋山公司、陈××与夏××亦未对仲裁条款效力提出异议,相反,还提出了仲裁反请求,预交了仲裁反请求案件受理费,实质性参加了开庭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洋山公司、陈××、夏××要求确认2015年4月8日《股权投资协议》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有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