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1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终7575号

摘要1:【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终7575号
【裁判摘要1】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吴某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吴某某于2017年9月提起公司盈余分配诉讼,其请求权的基础是吴秋丽依然是坂田公司的股东。即其是对之前的退股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坂田公司于2005年安排其退股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诉讼时效应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与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等股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02年11月15日[2001]民二他字第19号)的意见:“当股权受到他人侵害时,请求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以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案吴某某请求保护股东分红款属于股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之一,诉讼时效应确定为二年,而吴某某起诉时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综上,吴某某在2005年已经知道了其已经退股,且在丧失股东资格后的十几年未对退股行为提出异议,吴某某于2017年起诉要求股东分红款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上诉人吴某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坂田公司向其支付2015、2016年度股息分红,其前提条件是上诉人吴某某具备被上诉人坂田公司的股东资格,这涉及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而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属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处理不当,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吴某某的起诉。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048号

摘要1:【裁判摘要】以“日"为单位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应视为继续性债权,在计算违约金诉讼时效时应当以每一个违约金债权产生的日期分别计算——关于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张2015年10月1日前的违约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以“日"为单位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应视为继续性债权,在计算违约金诉讼时效时应当以每一个违约金债权产生的日期分别计算。故一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因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及时主张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无不当。

摘要2:【注解】“按日计付”的违约金每日形成一个独立的债权请求权,应当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北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桂72民初143号

摘要1:【裁判摘要】《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关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不再适用)——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及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蓝××于2016年8月12日失踪,其近亲属请求赔偿的,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由,诉讼时效于2017年8月11日届满。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规定,蓝××失踪后,二原告与被告周××经协商后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了《后事处理协议书》,二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已经就此事向被告周××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自2016年10月10日起重新计算,于2017年10月9日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定,《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统一为三年。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失去该抗辩权,在《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未届满的,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案诉讼时效因二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告周××主张权利而中断,《民法总则》施行后,本案诉讼时效尚未届满,故本案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本案诉讼时效于2019年10月9日届满,二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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