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以行政审批文件追加外资企业股权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摘要1:【摘要】按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仅仅以出资为限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外经贸管理机关的权限只是对有关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无权要求股权受让方承担所投资企业的债务。不管外经贸局的文件是否被修正,人民法院均不得据此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所设定的条件,而本案显然不符合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债权人中海公司如认为作为股东的燃气公司应对红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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