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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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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粤0606行初1341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粤0606行初1341号
【裁判摘要1】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除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外,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裁判摘要2】行政处罚未经集体讨论依法撤销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作出应在调查终结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原告违法设置排污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40000元、275000元,其中275000元的罚款应属于较重的处罚,即就本案的处罚而言,对原告作出40000元的行政处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275000元的行政处罚则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本案中,虽然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经过了集体讨论程序,但参与讨论的人员并不属于被告或者是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的负责人,故该讨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负责人审查决定和第二款规定的集体讨论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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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23年4月13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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