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行政机关聘请律师费用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摘要1:解读:行政机关聘请律师费用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注解1】
(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行政机关聘请律师费用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根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机关聘请律师费用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8515号
【注解2】(1)聘用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规定属于政府信息;(2)“聘用合同、律师费用支出明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费发票”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闽行申315号

摘要2:【注解3】行政机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信息不属于应予公开政府信息。——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