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现民与赵炳峰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安民二终字第435号
【裁判摘要】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等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原告的人格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本案中,被告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经常给原告发手机短信,进行威胁、侮辱、谩骂,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并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损害。被告的行为是酿成本案纠纷的原因,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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