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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定罪处刑

更新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2781 次 标签: 重大安全事故罪 罪名变更

文章摘要:

[第39号]赵某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定罪处刑
【裁判摘要】工程质量监督站属于《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即工程监理单位。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