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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私藏枪支弹药宣告无罪案——如何理解私藏枪支弹药罪中“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消除”

更新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3396 次 标签: 私藏枪支、弹药罪

文章摘要:

[第359号] 郭某某私藏枪支弹药宣告无罪案——如何理解私藏枪支弹药罪中“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消除”
【裁判摘要】配备枪支条件的消除应当是指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相关部门审查,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其持枪证件。
【裁判要旨】在需要合法使用枪支弹药的任务完成后,其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并不自动消除,未主动交出枪支的,不构成私藏枪支罪。
【裁判规则】私藏枪支、弹药必须具备四个特征:第一个是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配备、备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第二个特征是违反了有关枪支弹药管理的规定;第三个特征是私自藏匿;第三个特征是拒不交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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