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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2009)梅法民二初字第23号(2009年12月28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梅中法民三终字第22号

更新时间:2022-05-22   浏览次数:22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司法实践中隐名合伙人的身份应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实际出资的一方从未参与合伙事务,其合伙权利由另一方(含未出资)承受并实际参与合伙事务的,构成隐名合伙。出名营业人对合伙事务的处理结果对隐名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2009)梅法民二初字第23号(2009年12月28日);二审: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梅中法民三终字第22号(201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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