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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更新时间:2021-10-27   浏览次数:5868 次 标签: 民事简易程序

文章摘要:

【目录】适用简易程序法院范围;适用简易审理案件范围;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范围;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程序;简易程序简便方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人民法庭简易程序裁判盖章;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提示3:关于“人数众多”标准;提示4: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提示5: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文章摘要2:

【注解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进而会造成诉讼拖延,不符合简易程序快审快结的特点。但被告收到了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的,已不存在公告送达开庭时间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3.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的,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注解2】(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宜由法官依职权直接决定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展庭审;(2)应严格限制在由当事人主动提出适用视听传输技术庭审方式。——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官能否依职权直接决定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展庭审

目录

适用简易程序法院范围 回目录

简易程序仅限于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法院;

2.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是指法院依法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临时派出的法庭以及固定的法庭。

适用简易审理案件范围 回目录

1.简单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2.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简单案件以外的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的结果)。

(1)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均不得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4条规定: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不适于简易程序)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未经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不得依职权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范围 回目录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第二审案件;

3.发回重审案件;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6.中级、高级、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7.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7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解读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0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即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1)在开庭前可转为简易程序审理;(2)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程序 回目录

1.起诉方式: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不以书面起诉确有困难为前提)。

(1)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2)原告口头起诉的:

A.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B.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捺印。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5条规定:“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2.受理程序(立审合一):

(1)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2)基层法院、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简易程序简便方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回目录

1.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删除了“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规定):简便方式传唤是指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为了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的一种传唤方式。

(1)传唤方式具有多样性;

(2)传唤时间的灵活性,不受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规定的限制;

(3)与普通程序中的传唤法律效果存在差异。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1条规定: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2)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2.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3.可以用简便方式审理案件。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6条规定:

(1)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2)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3)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解读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解读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8条规定:“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回目录

1.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61条第3款);

2.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庭前通知事项)、第238条(法庭调查顺序)、第142条(法庭辩论顺序)规定限制。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注解】(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宜由法官依职权直接决定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展庭审;(2)应严格限制在由当事人主动提出适用视听传输技术庭审方式。——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官能否依职权直接决定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展庭审

人民法庭简易程序裁判盖章 回目录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2.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 回目录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1.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2.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3.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4.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

5.证据;

6.询问当事人笔录;

7.审理(包括调解)笔录;

8.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

9.送达和宣判笔录;

10.执行情况;

11.诉讼费收据;

12.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小额诉讼)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回目录

1.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不变期间;法定最长期间)。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8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小额诉讼程序 回目录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1.小额诉讼程序必须属于简单民事案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不超过各省级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

(1)给付特定物的其他给付之诉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没有标的额的其他诉讼(如确认之诉)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禁止上诉:

(1)允许申请再审;

(2)没有明确禁止提出反诉。

4.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具有程序选择权,无权以合意方式排除、选择适用。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回目录

1.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不允许上诉):

(1)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条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2)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A.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B.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C.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3)“简转普”的转化效力没有具体规定:原已实施的诉讼行为并非以一律无效(“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8条第2、3款规定:

(1)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2.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1)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A.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B.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属于诉讼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事项范围,必须拿到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②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A.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B.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对于邮寄送达,被告未出庭的,不能适用简易审查审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3:关于“人数众多”标准 回目录

在本条司法解释起草过程职工,曾试图明确人数众多标准,拟规定十人或三人以上为人数众多,但后来考虑到固定为特定数字未免有些机械,不适应当前司法实践的复杂性,故最终未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第664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4: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 回目录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陈其象律师提示5: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回目录

起诉后原告下落不明的,一般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的(已不存在公告送达开庭时间的问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注解】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进而会造成诉讼拖延,不符合简易程序快审快结的特点。但被告收到了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的,已不存在公告送达开庭时间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3.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的,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简便方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独任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小额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三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十一、简易程序

  第二百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第二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第二百六十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第二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二)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

  (五)证据;

  (六)询问当事人笔录;

  (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

  (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

  (九)送达和宣判笔录;

  (十)执行情况;

  (十一)诉讼费收据;

  (十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第二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百六十五条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二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七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第二百七十三条 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第二百七十五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第二百七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八十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二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

    2、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案件,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酒疯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其中三件以上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年修正)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前款规定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程序与开庭程序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简易程序

  16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169、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171、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1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

  173、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174、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1)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2)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3)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要有授权委托书;(4)必要的证据;(5)询问当事人笔录;(6)审理(包括调解)笔录;(7)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调解协议;(8)送达和宣判笔录;(9)执行情况;(10)诉讼费收据。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代素青与吴二明、任爱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虽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不适应简易程序,但第七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该案虽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但并不属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

·王恒远与谭俊杰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本案中,被告人数为3人,属于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形。

·凯盛建设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庆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证据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本案一审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可以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限制。况且,凯盛公司所持有的证据在二审审理中已向法院提交,二审法院亦依法组织了举证、质证,客观上已充分保护了凯盛公司的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权利。据此,凯盛公司提出一审指定举证期限违法并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主张,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