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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

更新时间:2023-12-04   浏览次数:9596 次 标签: 二审裁判 二审审判程序 合并审理 二审判决 二审裁定 发回重审 二审审理范围 第二审审理范围 上诉请求拘束原则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附带上诉制度 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的 认定事实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 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文章摘要:

【目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变更;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其他情形;限制发回重审次数以1次为限;二审裁判效力;提示1: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合并审理;提示2:一审合议庭审判长在调离后仍以合议庭成员名义在判决书上署名的,属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应当发回重审
【注释】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内容既有维持也有改判的,应当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3项规定改判而非引用第170第1款第1项维持原判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3.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内容既有维持也有改判的,应当如何引用《民事诉讼法》条文

文章摘要2:

【注解1】可另案起诉的案件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错误。——参考案例: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陕06民终1485号
【注解2】(1)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自送达给最后一位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2)采用送达公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应当是公告送达日期届满之次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741号
【注解3】二审判决从签收之日起算。——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28号

目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回目录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依法改判、撤销、变更 回目录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变更。

1.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且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

2.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无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变更。

【理解与适用】“撤销或者变更”主要是针对“裁定”提起的上诉。对于提起上诉的一审裁定,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对原审裁定进行撤销或者变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是2012年版,第373页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回目录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包括非基本事实不清)不清的(发回重审事实标准“基本事实不清”)。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回目录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1.发回重审只适用于判决,不适用于裁定;

2.发回重审程序标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发回重审应当使用裁定(非判决),应当同时撤销原审判决;

4.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5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解读2】原判决严重违法法定程序,即使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愿意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也不能因此违反该条规定继续审理案件,除非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依法达成协议,实现纠纷解决。

发回重审其他情形 回目录

1.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2)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

(2)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

(1)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

(2)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限制发回重审次数以1次为限 回目录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审裁判效力 回目录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不服一审裁定上诉使用裁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A.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B.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C.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原审法院停止审理,将案件移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②二审中调解: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A.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B.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③撤回上诉:第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法院裁定。 

④新民事诉讼法取消事实错误作为发回重审的事由,保留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发回重审事由。

⑤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A.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B.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D.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⑥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⑦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⑧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⑨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⑩第二审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法院代行宣判。 

陈其象律师提示2: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合并审理 回目录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诉的合并)处理,可以合并审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3 回目录

当事人应当注意区分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以及一般事实、案件基本事实的界限,以争取二审法院采取对己最为有利处理方式。

陈其象律师提示4:一审合议庭审判长在调离后仍以合议庭成员名义在判决书上署名的,属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应当发回重审 回目录

(1)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应当发回重审。

(2)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审判长已被同级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审判职务。当事人上诉明确提出一审合议庭审判长在调离后仍以合议庭成员名义在判决书上署名。本案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近两年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审理情况(2013年1月),载《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4辑(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3-24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诉的合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诉讼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案件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二审裁判的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第三百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百二十七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三百二十九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三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第三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第三百三十四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第三百三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第三百三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

  第三百三十七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第三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8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18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8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184、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8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86、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187、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189、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92、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二终字第35号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对法定期间增加的诉讼请求未作出审判、判决,二审经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长中民二重终字第00912号

【裁判摘要1】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应根据实际的出借人、借款人和真实的借款数额认定合同主体和借款金额。本案名义上借款人是于冬林,但是于冬林是在出借人谢伟文和实际借款人文靖波之间启动借款事宜之后,被拉进来作为名义借款人的,他实际也没有享受到200万元借款的利益。于冬林在谢伟文起诉之后虽然还款共计10万元,但不能由此认定他是借款人。谢伟文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中明确承认借款人为文靖波,按照禁止反言原则,没有更加有证明力的证据,不能推翻该自认事实。另外,文靖波的陈述也印证了借款人应为文靖波而非于冬林的事实。

【裁判摘要2】本院庭审过程中上诉方明确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已于2014年7月2日本院裁定发回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本案中实际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谢伟文可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233号

【裁判要旨】法院追加案外人为被告后,未询问原告是否向该被告主张权利,直接判令该被告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44号

【裁判规则】一审法院对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未进行释明并不必然导致案件发回重审。

【摘要】《民事诉讼法》对于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有严格的规定,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而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亦有严格的界定,其中并不包括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不能任意扩大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59号

【裁判要旨】(1)一审法院超过法定审限结案,二审是否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原审审理本案时间较长,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但超审限问题并不是本案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2)原审选择鉴定机构时,当事人未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提出异议,该公司在鉴定意见对其不利时才提出异议,且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故其提出的原审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738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万方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审存在上述问题。其主张原审法院未及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民事判决书,审理期限过长等问题,均不属于严重程序问题,不足以导致本案应发回重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01民终14848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改判,理由如下: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因此,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2009)邮民二初字第0217号;(2010)扬商终字第0021号

【案号】(2009)邮民二初字第0217号;二审:(2010)扬商终字第0021号

【裁判要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体现了对权利保障的客观要求以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现代诉讼理念。本案一审判决对利息计算方法的认定虽然错误,但被上诉人对一审判决并未提起上诉,上诉人提起上诉是为谋求更低的利率,二审法院若进行改判将比一审判决更不利于上诉人,有损其已在一审判决中获得的实体利益,故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969号

【裁判摘要】法院未将原告庭审后变更诉讼请求的事项告知被告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本院注意到,环兴公司在起诉时要求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赔偿部分仅主张合理开支50万元。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审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基于涉案项目的公益性,如本案不判决停止侵害是否选择主张增加赔偿数额时,环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将与其委托人协商后回复原审法院。原审庭后,环兴公司书面回复原审法院,称其不认可涉案项目为公益项目;如法院认定该项目具有公益性,则将其诉讼请求中关于赔偿数额的部分提高到800万元,以代替关于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后原审法院未告知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关于环兴公司已变更诉讼请求的相关情况,迳行判决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向环兴公司支付300万元。本院认为,相较原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环兴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赔偿损失800万元,远超过其在起诉时和原审庭审中主张的金额,但原审法院并未将环兴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告知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也未就此重新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剥夺了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和辩论的权利,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1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不能就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裁定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一旦存在错误,则损害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诉权,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可以申请再审。其他针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非终局性裁定,并未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不能申请再审。本案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并非终局性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51号

【裁判摘要】法院未向变更后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或虽已送达但未给予法定答辩期限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软件开发方的广州众创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创公司)注销,经惠通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将本案被告变更为熊××、鲁××、涂××。为保障变更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与诉讼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变更当事人的通知,并重新向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变更后新加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并视情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庭审,以充分保障新加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的申请回避、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但原审法院未向涂××送达应诉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惠通公司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剥夺了涂××的申请回避、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虽向熊××、鲁××送达了部分诉讼材料,但熊××、鲁××分别于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1月13日收到标记有“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变更当事人通知、开庭笔录”的邮单,原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即已作出原审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关于被告享有15天答辩期的规定,剥夺了熊××、鲁××的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476号

【摘要】一审法院未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一审起诉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陕西中建于2016年11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标的额为4229万余元,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上述通知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因陕西中建对佳宏煤矿的矿井建设费用的评估鉴定无法进行,陕西中建请求将该部分所涉金额2629万余元另行主张,诉讼标的降至1600万余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未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确有不当。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一审法院未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不影响本案二审的审理和判决。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黔02民终932号

【裁判摘要】上级法院二次发回重审——上诉人龚××、李××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戴×、周“×及原审第三人谢××1、谢××2、肖××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原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黔0222民初54号民事判决,龚××、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黔02民终162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后,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黔0222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龚××、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黔02民终37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再次重新立案后,作出(2018)黔0222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龚××、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新民申109号

【裁判摘要】上级法院不得两次发回重审的规定不包括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不属于不得两次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第二款规定应当结合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理解,第一款是针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的规定。第二款内容亦是针对上诉程序中案件发回重审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情形的规定,并不包括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而本案第一次发回重审,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将一、二审判决均予以撤销后,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重审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程序中仅作出一次发回重审的裁定。拓达公司关于二审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程序违法的主张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错误理解,不能成立。故,原审法院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川民提字第467号

【裁判摘要】经审理查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达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裁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192号民事裁定和(2012)达中民终字第45号民事裁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为由将该案再次发回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之规定,本案虽然存在三次发回重审的事实,但法律依据不同,且通过发回重审,对该案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已经予以纠正,故刘×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辽01民终6226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在二审程序提出的法律依据所规定的事实未经一审程序先行审查处理,不属于二审程序的直接审理范畴,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徐××在一审法院执行裁决程序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中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未列明具体条款。徐××在一审法院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程序中起诉理由中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而徐××在本次二审程序中上诉理由中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司法解释有关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并不相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性质亦不相同。因徐××在本次二审程序中提出的法律依据所规定的事实尚未经一审程序先行审查处理,故不应属于本次二审程序的直接审理范畴。鉴于本案以上情况,应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重审期间,一审法院应围绕当事人明确的事实主张,准确适用有关法律依法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694号

【裁判摘要】法院对于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未予准许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矿冶公司未按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未准许证人出庭作证,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381号

【裁判摘要】二审法院直接改判但未撤销一审判决,虽不符合裁判文书行文规范,裁判结果正确不予改判——李×申请再审主张二审判决未撤销一审判决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未撤销一审判决,虽不符合裁判文书行文规范,但从裁判结果看,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反诉请求、上诉请求均已作出处理,且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一审判决并不生效,未撤销一审判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也不影响案件的执行,故二审判决表述虽有瑕疵,但结果正确。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陕06民终1485号

【裁判摘要】可另案起诉的案件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错误——经审查,原审原告加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9576.27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7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122121.27元;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由被告承担,具体数额待鉴定机构鉴定以后确定;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一审判决未对原审原告加某某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部处理,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因上诉人加某某的伤情尚未鉴定,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尚无法确定,因此,该费用上诉人加某某可另行主张。据此,上诉人加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1)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赔偿原告加某某各项费用111700.17元(治疗费106670.97元、交通费3037.2元、住宿费12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减除孙××已付的22100元下余89600.17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2)二审判决如下:一、维持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9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9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741号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自送达给最后一位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的送达公告,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应当是公告送达日期届满之次日即2017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和昌公司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审判决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28号

【裁判摘要】二审判决从签收之日起算——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海地鑫公司的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经查,本院(2019)最高法民终9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6日作出,当事人最后签收的日期为2020年3月30日即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海地鑫公司于2021年1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再审事由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