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罪名   

虚假破产罪

更新时间:2022-05-01   浏览次数:18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破产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行为;

2.必须实施实施虚假破产(核心要件):虚假破产是指企业未达到破产界限,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而非真实破产;

3.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实施虚假破产的公司、企业。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立案追诉标准 回目录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罪虚假破产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本罪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废止】

  第九条[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

  第九条 〔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