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吴某某诉陈××、王××及德清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4598 次 标签: 民间借贷 吸收公众存款罪 合同效力 担保效力 民刑交叉 刑民交叉 中止审理 保证 借款合同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17号 下一篇: 犯罪所涉合同的效力认定——最高院公报“吴国军案”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