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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1)

更新时间:2020-09-28   浏览次数:6726 次 标签: 股东除名

文章摘要:

【案号】一审:(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二审:(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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