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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更新时间:2024-02-15   浏览次数:7321 次 标签: 实现担保物权 特别程序 D410【抵押权的实现】 D436【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文章摘要:

担保物权实现是指担保物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却未获清偿时,可处分担保财产,以使其债权优先受偿的行为(担保物权实现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注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范围仅限于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程序中,无论提供担保的是主债务人还是第三人,执行法院均不能执行担保人的非担保财产——《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将裁定执行的财产范围限定为“担保财产”,执行法院不应超越担保财产范围作出裁定并据以执行。

文章摘要2:

【注解1】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不必以抵押人与抵押人就抵押的实现方式先行协商未达成协议为前提(《民法典》第410条只是赋予抵押权人更多的抵押权的实现途径,而不是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74.申请实现抵押权是否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先行协商未达成协议为前提
【注解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1条规定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法院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成就(包括担保物权是否有效成立、履行期限是否届满、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是否成就等)。——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75.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
【注解3】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讼执行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是否为担保物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前置程序?——(1)担保物权人可以选择非讼程序或者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2)但如果担保物权人直接选择诉讼程序而担保人在诉讼中并未提出实质性争议,此时应由担保物权人承担诉讼费用(因担保物权人增加的费用应自行承担——参考《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5条第1款规定:“......因担保人的原因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自行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担保物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担保物权实现是指担保物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却未获清偿时,可处分担保财产,以使其债权优先受偿的行为(担保物权实现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提交材料 回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4.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5.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担保物权实现条件(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规定) 回目录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1)存在着有效的担保物权;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不存在法律禁止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2.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是指除了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以外的,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6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解读2】抵押权人基于“抵押权实现方式争议”请求法院实现抵押,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抵押权有效存在:

A.普通抵押权[依法律行为取得的抵押权]:必须是已经经过登记且在登记时载明了所担保的债权的抵押权[对于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仅依当事人之间的抵押合同设定,因不具有公信力和确定力而不具有执行力];

B.法定抵押权:具有产生法定抵押权的法定原因且法定抵押权行使条件已成就,该抵押权即为有效存在。

C.抵押权的实现必须没有法律上的特别现在[主要是《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1款规定]。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

【解读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实现抵押权达成协议包括两种情形:

(1)抵押权实现方式争议:双方就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受清偿的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就采用何种方式处理抵押财产打不成一致意见[适用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申请启动非诉讼执行程序,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抵押权实现前提条件争议:双方对债务是否已经履行以及抵押权本身存在争议[适用担保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抵押权人应当提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解读4】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主要两个方面:

(1)《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0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解读5】法院审查的对象包括四种抵押权:

(1)不动产抵押权:法院对抵押权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只需作形式审查;

(2)动产抵押权:因其不具有公信效力,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和实现条件均无法确定,法院应当询问抵押人和债务人,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3)法定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因未经登记,法定抵押权的效力、担保范围均不具有公示和公信效力,法院应当询问发包人;

(4)最高额抵押权:因对每笔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不作登记,法院应当询问抵押人。 

担保物权实现方式:折价、拍卖、变卖方式 回目录

1.折价方式:是指担保物权人和担保人协议,以担保财产折价实现担保物权的形式。

2.拍卖方式:是指担保物权人和担保人未就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担保财产,就该裁判的拍卖对价优先受偿。

3.变卖方式:是指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抵押物,以其变价清偿抵押债权的方式。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回目录

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范围: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主体:担保物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1)最高人民法院倾向认为,有权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仅限于“抵押权人”、“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

A.担保人物权人:主要是指《物权法》第195条规定的“抵押权人”;

B.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是指《物权法》第220条规定的“出质人”和《物权法》第237条规定的“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

(2)最高人民法院倾向认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定来源于实体法,应当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来确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

A.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应暂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不宜做扩大性解释;

B.至于抵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是否可以成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留待今后的审判实践逐渐探索。

【解读】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人范围: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

(1)担保物权人:

A.抵押权人;

B.质权人;

C.留置权人。

(2)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依据:物权法等法律。

(1)《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三类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

(2)《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

(3)《海商法》:规定船舶抵押权人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

(4)《民用航空器法》: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等。

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1)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

(2)担保物为多个物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如果各个法院都要管辖权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解读】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管辖:

(1)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

A.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B.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法院管辖。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

(3)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依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A.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B.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应当受理。

5.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裁定: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人的申请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法院审查标准: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是否符合物权法等规定,具备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1)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A.法律条件:经过对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公示证书的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

B.构成要件条件(积极条件):发生了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人和担保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C.消极条件:担保人、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担保合同的效力没有主张异议,一旦债务人、担保人就债务本身、担保合同产生异议,不论其异议是否成立,法院都不能发出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倾向认为: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该进行审查,不能单单依据被申请人的异议就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否则有违新民事诉讼法设立该程序的目的。经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确实成立的,则裁定驳回申请)。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审理案件时发现属于民事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A.裁定驳回申请;

B.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8条—第373条新增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规定 回目录

1.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1)应当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2)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的5日内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审判组织:

(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2)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

(1)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2)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3)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注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1条规定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法院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成就(包括担保物权是否有效成立、履行期限是否届满、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是否成就等)。——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75.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

4.法院审查后处理:

(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诉讼保全 回目录

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异议 回目录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1)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

(1)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备注:不变期间)内提出。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抵押权实现(《民法典》第410条) 回目录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1)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 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理解与适用】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诉讼到非诉再到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发展过程。《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可见,《担保法》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事先就担保物权的实现进行约定,仅规定债权未实现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与担保人协商,就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如果协商不一致,则抵押权的实现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而动产质权、留置权的实现,则未明确规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这是因为抵押权人不占用抵押财产,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才能实现对抵押财产的拍卖、变卖,而动产质押权人和留置权人已经占有标的物,自然无须再通过诉讼来行使权利。......《物权法》第195条将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扩张到非诉执行,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不难看出,该条未再规定在当事人对抵押权的实现协商不一致时抵押权人须以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就为抵押权的非诉执行提供了实体法的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物权法》就担保物权的非诉执行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依据,但仍将当事人通过约定来实现抵押权限制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而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也正因如此,实践中往往将当事人事先关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备注:主要基于流质契约或者流押契约之禁止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尽管《民法典》第410条关于抵押权实现途径的规定完全继受了《物权法》第191条,但是,《民法典》对于流质契约或者流押契约采取了不同于《物权法》的表述。例如,《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可见,即使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以折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该约定也并非无效,只是抵押权仍应按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就此而言,即使认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权人可自行实现担保物权,但在因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权人无法自行实现担保物权时,还是应通过诉讼或者非诉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从而实现抵押权,而不能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自行扣押抵押财产并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04—407

【注解】《民法典》允许当事人通过自由约定以协议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包括通过法庭外来实现担保物权。

质权实现(《民法典》第436条第2、3款) 回目录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5条) 回目录

1.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该约定有效:因担保人的原因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自行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担保物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以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为由主张驳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成就的,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的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告知可以就有争议的部分申请仲裁;

(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理解与适用】即使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就涉及担保物权实现的事项不存在实质性争议,自然无须申请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08

3.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的,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理解与适用】对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担保物权非诉执行程序是否是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将非诉程序作为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因此,认为担保物权人必须先申请非诉执行在提起诉讼并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09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申请担保物权实现条件:

A.担保物权有效存在:通过提供合同、登记证明、占有状况等证件加以证明;

B.履行期限届满、发生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C.债务未受清偿:申请人提出主张即可(消极事实)。 

②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关键点: 

A.确保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B.确保担保物权合法存续; 

C.在合同中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包括担保人放弃抗辩权条款),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满足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收费: 

A.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如何收费并未有明确规定; 

B.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增设在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故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件收取申请费,而不应以申请实现抵押物权标的额为依据收取。 

C.法院作出拍卖、变卖担保物的裁定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则应按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④抵押权人不能自助变价(《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动产质权人、留置权人可以自助变价并优先受偿,不借助于法院(《物权法》第219条、第236条)。

陈其象律师提示2: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时效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有无时效没有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实现应当参照《物权法》第202条规定的诉讼时效(2年)计算。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该约定有效。因担保人的原因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自行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担保物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以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为由主张驳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成就的,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的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告知可以就有争议的部分申请仲裁;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的,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概括性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百六十九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备注:不变期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七十五条【企业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废止法条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提示】《民法通则》规定的抵押权涵盖了大陆法上的抵押权和质权;且未承认抵押权和留置权为“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一百一十三条 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第一百三十条 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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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晓明:商事审判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问题

  1、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审查,在性质上,属于“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成就,包括担保物权是否有效成立、主债务履行期是否届满、担保物权的实现是否受到限制等。经审查后发现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且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被申请人仅笼统提出或表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异议,以防止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被申请人提出合理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可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告知申请人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在审查中,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依职权启动听证程序,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到庭接受询问。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适用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自愿和解,可由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关于担保权利并存的问题。人保和物保并存的担保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注意审查当事人对物保和人保的实现顺序有无特别约定,如果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符的,应裁定驳回申请。对于同一财产上设有多个担保物权的,如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应当以保障先顺位的担保物权为前提。

  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因立法较为原则,实践中遇到问题在所难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鼓励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避免对该类案件不予受理或拒绝受理的情形发生,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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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出炉

温州财经网   2013-01-07 09:21 

稿源:温州网—温州商报  编辑:陈肖捷

关键词:担保

  以前,很多人习惯借钱给人家时,要求对方抵押房子等财产,但一旦对方不肯还钱,即使有抵押物,想拿回自己的钱也要走诉讼程序,既耗时又耗钱。今年起,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后,法院可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昨天,鹿城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按照以往规定,实现担保物权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并按照诉讼标的缴纳诉讼费。一审程序,往往需要3个月,遇到需要公告的,诉讼周期长达6个月至1年不等。如果债务人提起上诉,债权人又将面临另一个漫长的周期。  元旦后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当事人为实现担保物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且为一审终审。当事人依据裁定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用再专门走诉讼这条路。

  昨天下午,鹿城法院向市民萧先生夫妇送达一份“特殊意义”的裁定书,这是全国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萧先生夫妇曾借给别人500万元,对方则拿房子作抵押,但对方后来不仅未按约支付他们利息,还“玩起”了失踪。法院遂裁定准予对涉案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萧先生夫妻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5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拿到这份民事裁定书后,萧先生夫妇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鹿城法院作出此份裁定的理由是,萧先生夫妻的借款事实清楚,抵押房产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的申请符合担保物权裁定的情形。而如果按照原先规定,因无法联系到对方,期间会涉及公告送达,萧先生夫妻需等上近一年时间。

  “对于那些金额巨大的借贷案件,尤其是债务人人数多的当事人来说,以后实现担保物权的官司省钱、省时、又能省事了。”鹿城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称,以银行作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例,诉讼标的往往高达几千万元,需缴纳的诉讼费动辄十几万元,而今后则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

  不过,并非所有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都适合特别程序。如果借款关系存在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裁定终结特别程序,但会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浙江发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浙江发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余建华 孟焕良 通讯员 鹿 轩)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向萧先生夫妇送达了一份具有特别意义的民事裁定书。这份民事裁定书是鹿城法院依据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出的,这在全国尚属首例。凭着这份民事裁定书,萧先生夫妇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6月23日,陈先生夫妇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向萧先生夫妇借款500万元,月利息1.5%。并将其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一处房产抵押给萧先生夫妇,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然而,陈先生夫妇不仅没有按约支付利息,还玩起了失踪。萧先生夫妇俩将其告到鹿城法院。2012年5月30日,一审判决生效,萧先生夫妇原以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掉抵押房产就可收回本息了。

  可是,萧先生夫妇只提起借款合同纠纷,并没有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权,提起拍卖、变卖方式对房产变卖后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萧先生夫妇又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鹿城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借款事实已经由生效的判决确定,不存在争议,抵押房产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的申请符合担保物权裁定的情形。

  2013年1月6日,鹿城法院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准予对何女士、陈先生抵押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萧先生夫妇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5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特字第2号

——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程序问题

【裁判要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讼性,不适用级别管辖、二审终审等规定。只要具备担保的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案件索引】一审: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特字第2号(2013年2月4日)

·(2013)东一法民特字第12号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

【案号】特别程序:(2013)东一法民特字第12号

【裁判要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即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由于该特别程序属于非讼程序的范畴,应当适用非讼法理,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法官仅对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并保障担保人、债务人的抗辩权。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对有关担保物权的实体法律关系出现争议时,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争议主体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2013)鼓商特字第4号

——民诉法新增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

【案号】(2013)鼓商特字第4号

【裁判要旨】实现不动产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讼性,管辖异议等诉讼案件中的程序规定不应适用。如抵押房产未设定在先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