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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207号

更新时间:2022-10-30   浏览次数:5907 次 标签: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 原判决、裁定错误 案外人 执行标的 书面异议 审判监督程序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207号
【裁判摘要】
一、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应当根据其权利主张与原判决、裁定之间的关系,依法选择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执行异议之诉是对案外人权利保护提供的司法救济途径,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核心在于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具有足以阻却执行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行程序应当继续还是应该停止做出评价和判断。如案外人权利主张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标的物,与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具有同一性,执行标的就是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客体,其则属于“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裁判规则】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被驳回后,案外人对执行依据没有异议,仅认为被执行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有其他阻却执行事由的,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案外人认为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错误的,则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文章摘要2:

【注解】案外人执行异议与生效裁判所涉为同一客体应提起审判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