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29号 更新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3901 次 标签: 抵押登记 债权转让 抵押权转移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29号 【提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不以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为条件。 【裁判要旨】抵押权转移不以通知担保人为生效条件。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吉民二终字第29号 下一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