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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29号

更新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3901 次 标签: 抵押登记 债权转让 抵押权转移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29号
【提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不以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为条件。
【裁判要旨】抵押权转移不以通知担保人为生效条件。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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