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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淄商初字第73号;(2012)鲁商终字第171号;(2013)民申字第591号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8038 次 标签: 动产质押 监管责任

文章摘要:

——动产质押中监管人的义务及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的约定,监管人对质物承担审核、保管、监管等义务。在债务人未经质权人许可而将质物擅自出库的情况下,若监管人不能证明其采取了适当的应急措施予以阻止,并立即通知了质权人,则应在因过错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范围内向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赔偿数额也不能超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数额。
【案号】(2010)淄商初字第73号;(2012)鲁商终字第171号;(2013)民申字第591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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