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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318号

更新时间:2023-07-12   浏览次数:5539 次 标签: 股权质押 一权二押 优先受偿权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要旨】
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质权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时起设立系物权法的明确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自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质权登记,因不是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出质法定的登记机关,不能认为已经完成物权法意义上的质权登记,不能产生质权设立的法律效果。
②在“一权二押”情况下,如果股权质押合同均合法有效,出质人依据股权质押合同负有配合质权人在法定机关进行质押登记的义务,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权登记者取得质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未能成功设立质权者可以依据股权质押合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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