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浙海终字第117号 更新时间:2023-06-09 浏览次数:4203 次 标签: 留置权成立要件 善意取得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浙海终字第117号 【裁判要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在不知道债务人无权处分该动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对该动产行使留置权。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宁商终字第136号 下一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云高民再终字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