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辽民三终字第212号

更新时间:2019-04-13   浏览次数:8321 次 标签: 非典型担保 所有权保留 融资租赁公示 对抗效力 抵押权善意取得 物权公示效力

文章摘要:

【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辽民三终字第212号
【提示】所有权保留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裁判要旨】所有权保留约定系属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租赁物在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公示,亦不能作为第三人非善意的理由。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