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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更新时间:2023-12-02   浏览次数:4718 次 标签: 当事人申请再审 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 诉的利益 再审利益 再审诉的利益 申请再审期限

文章摘要:

【注解1】当事人以原审法院对于其他当事人存在程序或实体违法为由提出再审申请不具有再审利益。——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898号
【注解2】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847号
【注解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1)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自送达给最后一位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2)采用送达公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应当是公告送达日期届满之次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741号
【注解4】被执行人能否对执行异议之诉裁判结果申请再审?|被执行人对执行异议之诉裁判结果申请再审应予驳回。——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392号

文章摘要2:

【注解5】判决生效后公司注销,股东有权申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789号

目录

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 回目录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含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1.享有申请再审权主体:案件当事人。

(1)案件当事人是指受法院生效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2)债权受让人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5条规定:

(1)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1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2)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裁判范围:

(1)已经发生法效力的判决;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A.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

B.不包括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3.当事人不享有申请再审权利范围: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A.一方当事人对离婚中关于子女抚养内容不服的,也没有必要对离婚裁判书予以再审:可以通过另行起诉重新确定子女抚养关系;

B.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理论上一般不得申请再审;

C.当事人可以对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文书中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4)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4.申请再审前提: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由错误,即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法定再审事由(依法纠错、非有错必纠)。

当事人申请再审管辖 回目录

1.上提一级管辖原则:普通案件申请再审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上提一级管辖原则例外:2种情形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A.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一方为3人以上的案件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B.原审法院受理的3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2)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A.一审原告何被告均为公民;

B.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

C.再审申请人和再审被申请人均为公民。

当事人申请再审对原生效裁判执行效力影响 回目录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再审事由 回目录

民事再审事由(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根据(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客观性要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答辩状方式 回目录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B.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C.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D.具体的再审请求。

(2)当事人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书、调解书、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 

2.法院有向对方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义务:法院应当自收到(应理解为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提交并予以立案受理之日)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没有规定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

3.对方当事人有提出书面意见(非答辩意见)权利:

(1)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2)不提交书面意见不影响法院审查。

4.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非听证)有关事项。

再审审查程序 回目录

1.再审审查期限:

(1)法院应当自收(应理解为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提交并予以立案受理之日)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再审审查终结处理方式(裁定):

(1)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2)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3.再审审理法院:

(1)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

A.由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

B.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基层法院作出第一审裁判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的案件、基层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调解结案的案件、小额诉讼程序案件。

(2)最高法院、高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

A.由本院再审;

B.交其他法院、原审法院再审。

申请再审期限 回目录

申请再审期限采取“六加六”方案(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规定的期限,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1.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自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新的证据再审事由;

(2)主要证据伪造再审事由;

(3)裁判依据错误再审事由;

(4)审判人员违法犯罪再审事由。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倾向认为,当事人在生效裁判之日起6个月后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须依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申请再审;

(2)应书面说明所依据再审事由的发现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以便审查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该事由是否超过6个月;

(3)应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新证据材料并说明该证据材料足以推翻原审裁判的理由、证明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的证据、原审依据的裁判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证据,或者原判人员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或者纪律处分决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新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未上诉案件申请再审未作例外限制规定。

②申请再审“三阶构说”将再审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A.立案受理阶段:对当事人再审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阶段;

B.审查阶段:对当事人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审查阶段;

C.再审审理阶段:对原诉进行再审审理阶段。

③再审申请审查方式:

A.径行裁定审查方式: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规定期限、超出再审事由范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B.调阅卷宗审查方式: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C.询问审查方式: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④最高人民法院倾向认为: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已经届满的案件,在2013年1月日后申请再审的,应不予受理。

⑤最高人民法院倾向认为,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尚未届满案件:

A.剩余申请再审期限少于6个月的:不论依据何种事由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期限一律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计算;

B.剩余申请再审期限超过6个月的:依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和第3项申请再审的以外,申请再审期限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2年;除依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和第3项申请再审的以外,申请再审期限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 

⑥2012年《民事诉讼法》确立的申请再审“路线图”:法院救济先行,检察监督断后。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及申请再审管辖、效力】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新的证据再审事由】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案件基本事实错误再审事由】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主要证据伪造再审事由】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再审事由】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未依职权调查收集再审事由】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事由】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旧法:(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违法再审事由】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当事人未合法参加诉讼再审事由】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不当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再审事由】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再审事由】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裁判本身技术性错误再审事由】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裁判依据错误再审事由】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违法犯罪再审事由】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旧法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一条【调解书申请再审以及事由】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对解除婚姻关系裁判文书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诉答辩以及审查方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再审审查期限、审查终结处理方式、再审审理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9、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公司清偿债务后注销前可以将债权分配给股东。

【法理提示】公司是享有民事财产权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解散前应当对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依法进行清算。公司债务清偿完毕后注销前,股东会有权对其剩余债权进行处分。公司注销标志着公司法人人格消灭,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后原有的债权也随之消灭。

【裁判规则1】公司的债权系受让取得,该债权系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后转让的。公司受让该债权后不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不能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依据包括两个司法解释:(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2号《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这类债权受让人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对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该批复于2011年2月1日施行。尽管本院裁定提审本案时该批复尚未施行,但程序性司法解释适用于正在审理的案件,结合相关审判实践,本案应适用该批复,对鲁萌公司的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应予否定。(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本条解释规定在两种情形下允许原当事人以外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再审,而本案中的公司并不在上述两种情形之列,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

【裁判规则2】根据工商档案材料,在公司债务清偿完毕并办理注销前,公司股东会决定将涉案债权转让给股东,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受让债权的行为合法有效。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公司原股东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

【裁判要旨】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无权申请再审——当事人将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前手债权人不具有再审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后手债权人亦不应具有该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52号

提示】新设立的公司企业接收了原集体企业的资产,并承诺“承担原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该承诺的偿债义务应当履行。

裁判要旨】新设立的公司企业接收了原集体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土地等财产,并承诺“承诺原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债权人请求其应在接收的净资产范围内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项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裁判规则】进入再审程序后债权人受让人可申请变更诉讼主体——判决生效后,不良金融债权的债权人申请再审,并在随后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再审程序中申请变更再审申请人的,应认定该受让人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2007)文中民三初字第21号;(2007)云高民二终字第208号申请;(2009)民申字第505号

——再审利益法律程序之保护

【裁判要旨】申请再审人不享有再审利益、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2010)沪二中民六(商)申字第10号

——判决理由既判力的再认识  

【裁判要旨】从再审利益、法条文义解释、权利救济需要以及判决理由性质等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当事人就判决理由中具有诉讼请求认定性质的判断单独申请再审。引申而言,一定条件下应当赋予判决理由约束效力,其中对诉请型判断直接认定既判力,对要件型判断赋予其约束力,对其他辅助型判断不赋予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49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总第193期)】

【裁判摘要】案外人已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又基于已转让的债权,对涉及该债权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损失能够基本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各自出于对诉讼风险等因素的考虑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宜认定为恶意串通放弃债权损害第三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监字第728号民事裁定书

——对破产程序中的财产拍卖确认裁定和破产程序终结裁定的再审申请应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破产程序作为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非诉讼程序,不涉及对实体权利的裁判问题,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存在争议的应当通过另行起诉解决,故破产程序中除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的裁定外,不存在上诉或申诉程序。本案申诉人不服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确认裁定和破产程序终结裁定,要求对康美思公司破产清算案进行再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19号

【裁判摘要】经审查,天字公司、天字西宁分公司在收到二审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可见,天字公司及其西宁分公司明知其实体权利可能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仍拒绝参加二审诉讼活动,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该行为应当视为天字公司及其西宁分公司放弃了其二审诉讼中应诉答辩的诉讼权利,并对二审判决可能作出的认定和裁判内容予以接受。既如此,天字公司及其西宁分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具备再审利益,本院对其再审申请理应不予审查。否则,可能变相鼓励或纵容经合法传唤而拒不到庭应诉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的基本制度。故天字公司及天字西宁分公司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874号

【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鉴于本案再审申请人系自然人,被申请人一方亦主要为自然人,且被申请人一方人数众多,故程某、瞿某某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福建高院对程某、瞿某某的再审申请立案审查并无不当。《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该条规定,能够移送管辖的案件仅限于一审民事案件,对于二审案件以及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可以移送管辖。就此而言,福建高院在已经对程某、瞿某某的再审申请立案审查的情况下,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不符合法律有关移送管辖的规定。福建高院应继续依法对程某、瞿某某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综上,在福建高院已立案对程某、瞿某某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情况下,程某、瞿某某不能再向本院申请再审,福建高院亦不能报请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审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程某、瞿某某于2015年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南二中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令庄园公司与华诺公司向农行金贸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庄园公司未对此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此种情形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仅审查农行金贸支行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应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现庄园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且二审裁判结果为驳回农行金贸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决,即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庄园公司权利义务的判定。故本院对庄园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

【裁判摘要】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且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在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该当事人又申请再审的,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导致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788号

【裁判要旨】法院按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和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即使系他人代收亦视为送达成功。

【摘要】本案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南充农商行并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在此情况下,南充农商行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规避了诉讼费缴纳义务及有关管辖的规定,故仅从程序上而言,其再审申请亦应直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245号

【裁判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申请再审,其对原审判决工程承担的权利义务的判项内容并无诉的利益——金××既是本案一审被告之一,又是一审被告中恒香港公司代表人和第三人中恒江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名义向本院申请再审,应理解为其系以一审被告金××的身份申请再审。因此,金××仅能就原审判决关于其自身权利义务的判项部分申请再审。但金××所提出的再审请求,既有基于自身权利义务所提的请求,又有基于一审被告中恒香港公司代表人和第三人中恒江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所提的再审请求。即使金××系中恒香港公司代表人、中恒江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不能以其个人名义主张有关中恒香港公司、中恒江苏公司的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原审判决有关中恒香港公司、中恒江苏公司权利义务的判项内容,对于金××而言,并无诉的利益。金××审请求驳回被申请人上述一审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1534号

【裁判摘要】被执行人对驳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生效裁判不具申请再审的诉的利益——本案属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判驳回申请执行人丁××的诉讼请求后,丁××已服判,并未申请再审。据此,申请执行人丁××可以请求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盛舒工艺厂和新天元公司的其他财产。盛舒工艺厂、新天元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权要求法院继续执行案涉厂房,其对本案不具有申请再审的诉的利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60号

【案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7民终3958号

【裁判摘要】申请人仅对原判决理由中认为其持有军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是否构成无证驾驶的事实提出再审申请。该再审申请系申请人对原判决阐述的判决理由申请再审,该理由对本案裁判结果对申请人并无任何影响。且原审判决中亦未判令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仅要求改变原判决裁判理由,并不会造成责任承担等实质性裁判结果的改变,因而申请人对原判决缺乏再审利益,其仅以判决理由不当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摘要】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发生事故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队负责,因此,军队驾驶证是由军队核发,准予驾驶军队在编车辆,并且由军队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有效证件。对于除驾驶拖拉机、军车之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除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之外的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以看出,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除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之外的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方可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此之前,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虽具备驾驶技能,但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应视为无证驾驶。本案中,李××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事故,属于无证驾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898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以原审法院对于其他当事人存在程序或实体违法为由提出再审申请不具有再审利益——丽晶公司称原审法院对于庄××的送达及缺席判决存在程序违法,但丽晶公司与庄××并非同一民事主体,庄××没有就此提出异议。丽晶公司的诉讼权利已得到充分保障,丽晶公司对庄××的诉讼权利不具有再审利益。丽晶公司主张原审法院不应将抵押物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利息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但该抵押物为李××、庄××名下的房产,该财产权属与丽晶公司无关,原审法院认定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利息在抵押物担保范围之内,亦不损害主债务人丽晶公司的权益,故丽晶公司对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亦不具有再审利益。综上,丽晶公司的再审申请与其自身权益无关,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未损害丽晶公司在程序及实体上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847号

【裁判摘要】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之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内容可知,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本案系滕×以俞×为被告而提起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滕×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代持股权协议书》,并将登记在俞×名下的大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90%股权变更登记到滕×名下。在本案中,滕××虽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一审诉讼,但其并非案涉《委托代持股权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一审判决亦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而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滕××无权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741号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自送达给最后一位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的送达公告,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应当是公告送达日期届满之次日即2017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和昌公司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审判决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392号

【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民终151号

【裁判摘要】被执行人对执行异议之诉裁判结果申请再审应予驳回——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许可执行之诉中,作为被执行人,其在该诉中并没有任何诉讼利益,因为该诉中实质对立的双方是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争议的焦点是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被执行人既不是申请执行人的实质对立一方,也与争议的焦点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被执行人在该案中没有诉讼利益,当然也就没有申请再审利益,故在利津森化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许可之诉中,对被执行人甘泉大明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789号

【裁判摘要】判决生效后公司注销,股东有权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国凯公司于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注销,王××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关于“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之规定,对本案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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