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刑民交叉:是否必须“先刑后民” 更新时间:2015-11-28 浏览次数:2248 次 标签: 民刑交叉 刑民交叉 文章摘要: 究其本质,法律程序乃达成做事之方法与过程,只有便捷与否,绝无高低贵贱。于被害人而言,唯有自身才是自己利益之最佳裁判员,刑诉也罢,民诉也罢,终不过是其填补损失之方法。为社会和谐之需要,私权救济之及时、充分,诉讼法当赋予刑民交叉案件被害人完全的程序选择权,允许其视权利实现之便利,选择或先刑后民,或刑民并行,或先民后刑。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 程序为谁而生 2二、 先刑后民是权利还是义务 3三、刑事诉讼能否视为民事诉讼之证据渠道 4四、被害人应否具有程序选择权 5五、被害人程序选择权是否会造成民刑判决矛盾 上一篇: 刑民交叉案件法律规制路径之反思与重构——以涉嫌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为例 下一篇: 本案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