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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是否必须“先刑后民”

更新时间:2015-11-28   浏览次数:2248 次 标签: 民刑交叉 刑民交叉

文章摘要:

究其本质,法律程序乃达成做事之方法与过程,只有便捷与否,绝无高低贵贱。于被害人而言,唯有自身才是自己利益之最佳裁判员,刑诉也罢,民诉也罢,终不过是其填补损失之方法。为社会和谐之需要,私权救济之及时、充分,诉讼法当赋予刑民交叉案件被害人完全的程序选择权,允许其视权利实现之便利,选择或先刑后民,或刑民并行,或先民后刑。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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